Re: [新聞] 柯市府魄力 遇權貴就轉彎

作者: illillill (ee)   2015-04-08 16:45:40
這應該是適用就業服務法57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 57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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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
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
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另外勞動檢查為就業服務法第62條: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
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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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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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前項之檢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而罰則為同法第67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
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
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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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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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rtoise1017 (ChihYun)   2015-04-08 16:50:00
是啊 所以說就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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