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嫌犯槍口對著他 刑警開4槍制伏判賠104萬

作者: slent67 (史蘭特67)   2015-04-06 17:35:38
※ 引述《iassyou38 (D)》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新聞雲 東森新聞
: 2.完整新聞標題:
: 嫌犯槍口對著他 刑警開4槍制伏判賠104萬
: 3.完整新聞內文:
: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 刑事局幹員李泱輯因為嫌犯王明助準備朝自己開槍,只好開4槍回擊,
: 結果打中對方肩膀,成功將他制伏,沒想到事後因此被控告殺人未遂,
: 嫌犯還求償400萬元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李泱輯認為自己執法有理,不願和解
: 但法院認定他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判賠104萬元,全案定讞。
: 民國90年間刑事局偵八隊幹員李泱輯和涉及立委許舒博服務處槍擊案的嫌犯王明助正面

: 當他看見王明助朝自己衝過來,甚至有掏槍、開槍的動作時,立即判斷必須朝對方開槍

: 「這真的不叫做決定,你的身體,你的直覺,必須保護自己」,
: 結果他一共開了4槍,射中對方的腳和肩膀,但成功制伏歹徒後,不但沒被記功,反而
成?
: 一開始嫌犯王明助提出以25萬元和解,李泱輯本來也帶了現金到法院,不過最後一刻他

: 「如果一定要對等防禦,甚至多一點點都算過當,我想沒人可做到」。
: 李泱輯堅持自己沒有錯,不願與對方和解,官司糾纏了5年,最後法院認定他使用槍械
正?
: 但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必須賠嫌犯104萬元,雖然李泱輯對判決不服,
: 但全案已經定讞,還是必須賠償。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8/418667.htm
: 5.備註:
: 真是操他媽的恐龍法官
: 開槍打嫌犯 看起來的就不是什麼善類
: 沒打死他算可惜 竟然還要賠他錢
: 幹 這是什麼鬼島法官阿 台灣還有天理嗎
: 媽的 你乾脆都叫警察以後都配水槍好啦 打到不會痛 還可以消消嫌犯火氣
: 人民還有生命安全可言嗎 以後就給這些敗類為所欲為好了
: 就不要編列警察這職業了
:
作者: HornyDragon (好色龍)   2015-04-06 17:36:00
放下手中武器 否則將依......(被打死)
作者: Qinsect (Q蟲)   2015-04-06 17:36:00
米國鴿子表示: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5-04-06 17:36:00
急迫生命危險時 可是根據判決書是先中大腿先倒地了
作者: PPDTMK (PEACE)   2015-04-06 17:37:00
為何老外直接開槍沒人吵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5-04-06 17:37:00
當時周圍也已經部屬警力 明明就可以等人來一起支援
作者: qq204 (好想放假...)   2015-04-06 17:37:00
急迫生命危險時<<台灣法官認知是領便當才算吧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5-04-06 17:38:00
王雖屬高度危險人物,但當時沒攜槍、也未進行攻擊
作者: rererere147 ( )   2015-04-06 17:38:00
在這說都很簡單 實際做都不同
作者: qq204 (好想放假...)   2015-04-06 17:38:00
只要你心臟還再跳 我覺得台灣法官都會覺得沒生命危險
作者: GOPOL (盡心盡力莫忘初衷)   2015-04-06 17:38:00
今天你不讓他死 明天他就讓你死
作者: Qinsect (Q蟲)   2015-04-06 17:39:00
4F 前陣子米國警察打死黑人一堆人抗議都沒注意國際新聞?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5-04-06 17:40:00
美國黑人事件 一堆人暴動 台灣根本就綿羊一樣乖
作者: grimnir158 (8-1)   2015-04-06 17:40:00
梁發:『說得好!我華山……』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5-04-06 17:43:00
你可以往上拉 有判決書可以看 看完再說法官判的爛不爛
作者: Acone (無力挽回的努力)   2015-04-06 17:47:00
還是想問,大腿中彈倒地後就不能開槍嗎?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04-06 17:47:00
聽過回馬槍嗎? 逃跑就沒危險喔?你頂多說相對危險低而已
作者: Lemming (Endless)   2015-04-06 17:49:00
跳針跳完沒 鄉民就不信判決結果你一直拿判決書出來跳針現在鄉民就比較相信警察說的啊 為何不相信法官講的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5-04-06 17:52:00
反正結論 信不信隨你 人只會相信自己想相信的
作者: Lemming (Endless)   2015-04-06 17:52:00
結果就法官最後認為員警當初判斷該賠 鄉民不覺得啊
作者: S522 (╮(╯_╰)╭)   2015-04-06 17:52:00
google 洪旭 就知道槍戰危不危險了,隨時可能進忠烈祠事後諸葛大家,現場只能在極短時間內判斷要不要開槍....都會一個隨身可能攜帶槍枝的人縱使大腿中槍,在未搜身的狀況下寧願讓垃圾去投胎也不要自己進忠烈祠,除非有人是用腳開槍..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5-04-06 17:58:00
那可以去修法 只要能[疑似] 警察就有權利開槍打死你
作者: Lemming (Endless)   2015-04-06 17:59:00
唉呦 還扯到修法 邏輯真的奇怪 再修最後還是要給誰判斷?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5-04-06 17:59:00
到時候真開槍打死人 看你能不能伸冤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5-04-06 18:00:00
修法 嫌疑犯 有前科之人 只要拒絕合作都可以開槍打死這樣不用美好大同了
作者: Lemming (Endless)   2015-04-06 18:01:00
哈 是在戰這個喔 你不要亂開新戰場你不喜歡鄉民罵法官直接講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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