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拍阿帕契炫耀惹議 李蒨蓉:有這麼嚴重嗎

作者: ohocow (小A)   2015-04-04 04:16:37
※ 引述《pttdocc (Hi)》之銘言:
: 其實一些人說得也對 這事情是照法律走的 不是管你覺得"想當然爾怎樣有罪怎樣無事"
: 所以我查了一下法規 要塞堡壘地帶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70001
: 第 4 條
: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
: 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
: 石等事項
: (略...)
: 第 9 條
: 犯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 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12 條
: 犯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
: 款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 第 13 條
: 犯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 、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者,並得沒收其器具 、底片、底稿及航空器。
: 所以我看這件事 她是否是過失 應該是一個要了解清楚的點
拍照就涉及犯罪了
但只要所有當事人不講
其實也沒人知道要告發
結果竟然還po網散布
這絕對是有刑責的
po網炫耀的行為是一種故意散布的作為
絕對不是過失
而且不管是否有過失
此罪也處罰過失啊
刑法第109條第一項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國家機密保護法也有相關罰則
所犯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不管她有沒有過失
任何人都可以去告
訴狀強調po網炫耀的行為是一種故意散布的作為
而且涉及犯罪後態度還很囂張
應加重處罰
之前某導演沒有散布就被判刑了
此事件竟然還po網散佈
真的很誇張
檢察官一定要起訴這種po網散布國防機密的人
: ※ 引述《pttdocc (Hi)》之銘言:
: : 迎買偶批泥恩 這件事我想主要是單位的主官 沒有權限可以私下開放參觀這些東西
: : 卻這麼作
: : 過去也有一些活動 也是開放軍事設施讓民人參觀 例如印象中拉法葉好像有開放參觀?
: : 但我想這些活動 應該是要上報到更高層的單位核可才行
: : 而也許之前這個單位就很多次私下這麼作過了 但都沒事 這次出狀況 不知道是剛好
: : 運氣不好 還是有人底下刻意操作搞大?
: : 至於李蒨蓉 我想她不是刻意去偷偷剌探這些東西吧 今天她到這個單位參觀 問到這個
: : 直升機可不可以看 人家說ok 她當然認知對方都說可以了那就沒問題 她怎麼會知道這
: : 其中對方有沒有這個權限...之類的細節
: : 這好比假如今天你去一個博物館參觀 你問對方某個古物可不可以拍照 對方說ok你就拍
: : 了 結果事後爆出來這個古物不能隨便拍照的 結果要完全怪你"不知道其中的嚴重性",
: : "怎麼亂拍照" 這不合理吧 當然假如是有明確告示這個東西不能拍照 卻自已不讓對方
: : 查覺而拍照 那就不對了
作者: yesnogod (是無神)   2015-04-04 04:19:00
還好我不是檢察官 因為我看到正妹(雖然結婚生子了)就
作者: arnold3 (no)   2015-04-04 04:19:00
管你有意無意 反正過失成立了
作者: v1020304 (半夜金屬炸鄰居)   2015-04-04 04:25:00
正妹? 在哪?
作者: ienari (jimmy)   2015-04-04 04:35:00
台灣檢察官最會搞不起訴處份了
作者: moonshade (一隻歐拉貓)   2015-04-04 04:48:00
這裡的故意是指故意刺探情報,而非故意拍照...刑法上的過失是指無犯意,而有無犯意須靠法條維護的法益來判定...
作者: edwinn (剪了個夏天的長度)   2015-04-04 05:23:00
刑法就很難用了 到時高院又出來鬼話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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