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惕呆液
針對臺北市公文上面的章,依據我的經驗做以下解釋
我們單位是社政單位,因此常收到來自台北市政府的公文
而來自台北市政府的公文又可以分成兩種
1.臺北市政府
2.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台北市政府的公文會蓋上市長柯文哲的藍色大印
而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的公文會蓋上局長許立民的藍色大印
為什麼會有這兩種不同的情況呢?
因為局一層和府一層是不一樣的!
並不是每件事情都要呈到府,局的權限是很大的,一旦是局長決行,當然不會有柯
文哲的藍色大印
所以你說消防局的公文如果沒有呈到府,可不可以蓋市長大印呢?
當然是只能蓋消防局長的大印
以上是我在中央機關的經驗,如果有北市府的人員來說明應該會更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