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述《oyasmy (oyasmy)》之銘言:
: : 美國有一個無期徒刑殺人犯
: : 在獄中殺了他的室友 只因為他的室友曾經性侵兒童
: : 結果REDDIT上的美國鄉民不但不指責他
: : 還大聲叫好 認為他應該假釋出獄
: : 有沒有為什麼美國人認為性侵兒童很嚴重的八卦?
這就好像我們台灣,看到有酒駕開車自己撞死的新聞
或者殺人犯被槍斃一樣,受刑人拿牙刷刷強姦犯的老二..等等
一種天理昭昭 報應不爽的概念
再來是無關乎人種國籍,
在世界上任何一個角落,性侵兒童都是很嚴重的一件事情
只不過美國對於兒童性侵犯的規定更為嚴苛(參照:Jessica Lunsford Act.)
簡單說一下,若是你在美國性侵一個未滿12歲的孩童,
你將面臨25年起跳的刑期,累犯不得假釋,終身電子鐐銬+居住管制..等等
刑度依各州法律有所不同,不過都大同小異
一罪一罰判個幾百年都是家常便飯。
他們的網路也會管制(查你ip),連個人電腦持有兒童色情圖片、影片也是犯罪
他們的法律很明白又堅定的告訴你:不要碰小孩子,有膽子你就試試看
至於在台灣 殺個人都不一定會被判到25年了..
還會有一堆人權團體跳出來為你說話哩
殺人好壞壞 死刑不應該 可笑
更別說性侵犯了 難怪一堆鬼父 幹
這樣 你知道差別在哪裡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