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誤會了,
這條辦法從綠色執政的2002年就制訂,原先的條文中就允許大陸自然人買地。
而這條辦法歷經了兩次修正:
一、2009年,這次的修正恕小弟看不出它的差異;
二、2010年,這次的修正有三:
1.從原本沒有限制的自然人,限制為不得擔任大陸黨軍政職務(第4條);
2.增加限制要滿3年才能移轉不動產(第6-1條);
3.增加限制投資人需要經濟部同意才可以申請(第9-1條)。
您附上的圖是依據最初版條文14條規定,要做總量的管制。而這次和上次的差異如下:
1.增加限制「同棟或同一社區之建物,以總戶數10%為上限」;
2.增加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在送件時,如何辨別誰是在總量限制內的遊戲規則
(詳細可參考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openframe.asp?lid=4474)
小弟不才,也是今天晚上才研究這個條文,如果有其它看法,歡迎告知,謝謝
※ 引述《kkker (kkk)》之銘言:
: 剛在01看到的,請問法律強的大大可以解釋一下怎麼回事嗎?是原本只能公司買台灣地,
: 現在連個人都可以了嗎?
: http://m.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4317040
: http://i.imgur.com/90VWOlN.jpg
: 補充: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取得設定不動產辦法
: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mainframe.asp?LCID=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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