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大陸人民在台取得不動產權許可辦法

作者: bbuda (與神尾觀鈴一起玩)   2015-03-24 20:14:45
※ 引述《kkker (kkk)》之銘言:
: 剛在01看到的,請問法律強的大大可以解釋一下怎麼回事嗎?是原本只能公司買台灣地,
: 現在連個人都可以了嗎?
: http://m.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4317040
: http://i.imgur.com/90VWOlN.jpg
: 補充: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取得設定不動產辦法
: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mainframe.asp?LCID=286&
其實臺灣政府一直都有允許大陸人在臺灣買地啊
只是要先經過選拔
因為台灣人只接受精英 絕不接受.........
扯遠了 以下認真講
內政部在99年發布了一條行政命令: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這辦法的第二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
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
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 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
   二、 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三、 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四、 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
府所劃定一定範圍之土地。
   五、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第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
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 影響國家重大建設者。
   二、 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者。
   三、 影響國土整體發展者。
   四、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也就是說,只要強國人或強國法人不要違反上面兩條法令裡面所列的情形
,是可以在本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
然而相比其他國家的人來說,強國人要在臺灣取得土地其實是比較麻煩的。
第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 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
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
也就是說,強國人要取得土地、設定或移轉不動產,必須要先通過直轄或
縣市政府的審核,然後再經過內政部的許可才能達成他的目標。而就標題
的內容來說,行政院並未省去這個過程,所以強國人要在本國買地,其實
還是頗麻煩的。
所以,就原PO的問題來說,這問題是不存在的。因為本來就有開放可以讓
強國人在本國買地了,原PO可以不用擔心。
要擔心的是,強國人在本國買地基本上都會用人頭,誰要傻傻地等政府還
有內政部核可啊!
作者: soria (soria)   2015-03-24 20:17:00
有專業的仲介安排人頭給他們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15-03-24 20:21:00
服冒一簽 馬上來台灣搖身一變變成董事長 早餐店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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