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靠北警察還原內湖漂流木真相

作者: hungkuang (我愛5566)   2015-03-22 02:06:33
※ 引述《s13302330 (QQ)》之銘言:
: 內湖警方哪裡有問題?
: 請先參考這篇
: 文章代碼(AID): #1L37N3Ct (Gossiping) [ptt.cc] Re: [問卦] 內湖漂流木事件?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879939.A.337.html
: 重點1:地主第一時間說明木頭是朋友寄放已四、五年 (2015-4=2011)
: 重點2:警方看到的公文是在2012年公告可「開放民眾檢漂流木」的公文,且上頭還明

: 記載,開放撿拾只有枝梢材、殘材等不具標售價值之木頭
: 重點3:在場林務局人員證實,被運走的確實是極具價值的紅檜,當時林務局在現場就

: 知警方,但紅檜最終還是被運走
: 那些木頭是不是漂流木呢?
: →是
: 1)所以2011年的漂流木可以用2012年的公文放行?
: 2)假設漂流木與公文相符,紅檜為不具標售價值之木頭?
: 這裡如果業者要合法搬運走,應該拿出當初標售時取得之證明吧?
: →不是
: 哇,不是漂流木的紅檜,讓我先喝口水壓壓驚
: 所以在警方未查證就放行這部份來說,那些木頭是不是漂流木根本不是重點
: 林務局說是紅檜的東西,公文又不符,這敢放行?
: 對,員警沒受過訓練,不會認紅檜,這沒問題。所以林務局秉持著專業跟你說那是紅檜

: 還是公文上面寫得看不懂?所以我們該怪罪教育部,『2012、開放撿拾、不具標售價值

: 木頭』,這幾個字有夠難認,還不加強教育。
漂流木的主管機關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國有林區域外之漂流木,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必要時請林務局林區管理處
派員協助
也就是主管機關在中央是林務局,在地方是縣市政府。
警察發現後 通報並移交主管機關處理
經主管機關認定後要罰要放 就不是警察權責
不是這個意思嗎?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07:00
問題是林務局說他們沒有決定要抓要放,是警察該決定der到底這皮球要怎麼踢才好哩~
作者: Francix (Hypnagogic)   2015-03-22 02:08:00
並沒有移交,林務局是議員找來認木材的,不是警察找的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10:00
沒有主辦協辦的問題,而是有沒有縱放的問題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11:00
又沒有違法事證警方當然是放行啊
作者: gg30 ( 芿圈ト 栋 )   2015-03-22 02:11:00
這個不是被打臉了嗎 林務局當場說不能放行 警察自己放走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11:00
現場有警察也有專業的林務局人員勘查,到底怎樣放走木材的?
作者: Francix (Hypnagogic)   2015-03-22 02:11:00
人是警察放的,查有沒有縱放是看放的人,而且還是放走退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12:00
有違法事證啊,問題是現場有沒有人覺得違法?
作者: Francix (Hypnagogic)   2015-03-22 02:12:00
警協會副理事長?的人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13:00
林務局只說 應該是漂流木跟有珍木吧有漂流木不見得違法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14:00
林務局有沒有阻止警察放行不清楚,但如果懂法令就知不該放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14:00
2004年森林法修法 災害一個月後未註記的漂流木都可以撿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15:00
放行ok啦 木頭那麼大根很好追法令是森林法第15條 第5項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16:00
法規中明定的可拾取物品跟這批木材兜的攏嗎?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17:00
要舉證兜不攏才能告啊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5-03-22 02:18:00
其實要補這個漏洞不難 規定撿走的也要上編號登記就行了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18:00
#1L3PY9aU 這篇新文寫得還蠻清楚的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19:00
所以才說麻煩更新一下資訊,林務局已經說明過了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5-03-22 02:19:00
這樣只要沒編號的就是被偷撿走的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20:00
可以撿來占有的東西不包括有價木材撿了要歸還,等政府註記並公開拍賣標下後才能帶走假如是正規取得的有價漂流木,上面應該有標記並有相關公文很可惜今天爆料出來的那批沒有類似的東西在上面 怎麼會放呢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22:00
#1L3O6quC 這篇有說明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22:00
業者拿著不知道哪時候弄的木頭搭配上一張公文,真的怪怪der
作者: joijoijoi (風中嘆息曲)   2015-03-22 02:23:00
2012年公文能撿拾的是"不具價值" sz給的新聞沒查完整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23:00
#1L3OHIig 這篇看一下吧 就叫你更新資訊惹有價木材不是你想撿就撿der 有那麼爽我早就改行啦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24:00
公告是說不能撿有價漂流木"為原則" 這原則只是唬人的
作者: cindy3589 (霎時心中一片空蕩蕩地)   2015-03-22 02:24:00
好厲害喔 你咕狗拿出來看吧 哈哈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25:00
唬人哩 意思就是告訴你撿了要還國家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25:00
森林法是母法 母法說一個月後未標註的可撿就是可撿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26:00
蘇被抓是還未公告就去拿木頭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不能拿 一個月公告後民眾才能拿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27:00
所以最終還是無法確定這批木材是合法拾取的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28:00
合理懷疑是非法的 但不容易證明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29:00
https://youtu.be/CTO3g94Igis 看完再來掰吧當場要業者出具證明,不該輕易放行 就這麼簡單當沒辦法確認業者文件真假時,就請確認清楚後才放
作者: joijoijoi (風中嘆息曲)   2015-03-22 02:33:00
第一次出現的公文是2012年的,公告是不具價值高價木是國有財,若沒合法文件證明持有就有問題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38:00
2012/2009不是重點 蘇只要說他記錯就好了公告後本就可以合法撿拾 撿到就是你的現再問題是要證明蘇的木頭不合法不容易
作者: shadowpower (POI)   2015-03-22 02:40:00
是可以說記錯就好 不過這樣就可疑了 不是嗎?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41:00
現在問題是有人檢舉卻沒有詳查就放人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41:00
很可疑但不容易取得明確的事證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42:00
有查啊 大地處跟林務局都到場了 事後也有追查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42:00
就告訴你有價的別想撿來自己爽
作者: shadowpower (POI)   2015-03-22 02:42:00
不容易取得明確的事證 不就等於不該輕易放行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43:00
發現出大包才積極,現在他媽的檜木都快變按摩棒了當時積極一點看一下法條就知道放不得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44:00
影片說"基本上"而不是禁止或違法 因為森林法說可以撿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45:00
積極點看一下這批木材到底跟文件有沒有吻合 現在會有這事?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45:00
森林法第15條 森林法第15條 森林法第15條 很重要所以說3次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46:00
對阿 基本上你就不該私自占有有價漂流木說三次然後繼續遮眼不看細則有個屁用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47:00
森林法是母法 注意事項只能說"為原則" 不是說禁止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48:00
為原則,意思就是你想破例麻煩跟政府申請這批木材報備了嗎? 哪時後撿的? 文件呢? 註記呢?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49:00
所以 #1L3O6quC 林務局後來不問樹種只問是否漂流木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50:00
後來林務局也明確說了,基本上 不能撿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51:00
基本上 不能撿 事實上 你撿了林務局也不能怎樣 因為森林法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51:00
事實上撿了就是違法依法那批木材要繳回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53:00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54:00
業者拿出的文件指出那批木材並非莫拉克時期撿的 頗呵所以你拿特別時期的東西來跳針幹嘛呢?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55:00
他只要說記錯了就好了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55:00
管他記不記錯,文件不符合就不該放行到底是要記錯木材還是記錯文件? 不管哪一種都要查清楚才放
作者: sz (宅)   2015-03-22 02:57:00
嗯 晚安了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2:57:00
要睡遁啦? 不繼續掰嗎?
作者: Commando (小麥..妳在嗎?)   2015-03-22 02:58:00
搞了半天是個門外漢啊 sz
作者: joijoijoi (風中嘆息曲)   2015-03-22 03:01:00
侵佔國有財產是有罪的,這也是公文會出現"不具價值"森林法少了那段,但撿拾是有定義的,另可以用侵佔論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3:06:00
作者: alladult (alladult)   2015-03-22 03:13:00
警察應該跟報案人就是議員說一下處置情形再放人,而不是把議員當空氣,形同吃案
作者: gkkkkkkkkkkk (gkkkkkkkkkkk)   2015-03-22 03:14:00
制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都過這麼久重建處理多少年了 怎還有人提出這條例???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3:18:00
因為業者有改口說是2009年那時後撿的吧...但拿出的所謂合法文件確是2012年的東西Orz
作者: zsqwa (是誰住在深海大鳳梨裡)   2015-03-22 03:24:00
鄉下地方河邊衝漂流木下來大家還不是快撿!誰等你一個月啊
作者: cindy3589 (霎時心中一片空蕩蕩地)   2015-03-22 03:30:00
主管機關也只是行政方面的主管機關 不是司法偵查機關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5-03-22 03:38:00
警察有在場,第一線偵辦有做好現在就不用這麼麻煩啦一想到要追木頭跑去哪應該會很頭疼吧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5-03-22 04:13:00
sz那麼確定木頭去向找的到? 只要初步加工一下時間很充裕 這批木材有可能永遠不會再出現物主就算拿一攤爛木頭硬說就是它 也拿他沒皮條
作者: yang57   2015-03-22 07:46:00
看不到木頭了,連夜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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