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e12345 (GF#2)
2015-03-21 09:05:51※ 引述《iloveblue (藍藍)》之銘言:
: apple
: 【動新聞】殺女大生判免死 法官:不算嚴重
: 殺了人還不算嚴重?
: 今日出刊的《蘋果》報導,台中徵信社老闆黃文進,誘騙輔仁大學陳姓女學生和他交往,
: 卻對陳女迷姦拍裸照,騙走陳女331萬元後想分手不成,竟用瓦斯噴進陳女口鼻致死。台
: 中高分院昨認為黃的犯行和菲律賓武裝部隊「蘇祿軍」殺人時會挖眼剖肚相比,「不是最
: 嚴重」的,僅依殺人等罪判他無期徒刑。(胡治言/綜合報導)
: http://ppt.cc/BgOQ
: 影片:http://ppt.cc/zbws
法院的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85872
原審就陳昆明所犯殺人罪,如何依鑑定證人所述被告並非文獻顯示典型的特別難以治療
之人,其接受積極輔導治療,或尚有教化可能性,且被告應該有某種程度之自控力,
其矯正教化的過程中,雖被告有殺害兩名幼童之前科而入監服刑,出監離開機構後,
一年內又犯下本件殺人案,固係惡性重大,手段殘暴,
然據鑑定證人陳稱:被告當年如果能夠接受更久更持續的治療,
本件殺人案或許不會發生,故其等鑑定報告認為或許尚有教化可能等語,
則被告再犯本件殺人犯行,是否可全歸責於其本身已無教化之可能性?已非無疑。
再據鑑定報告書所指,如能採用中度或高度戒備的司法醫療及更完善提供全方位的
生物、心理及社會的評估介入較為妥適,被告前所犯之殺人案,
係在送入機構之後,並未更持續的治療等情,益徵我國矯正制度中之監護措施,
並未給予適當之矯治與教化,故其前案雖經司法矯治,仍於未竟其功之情形下復歸社會;
從而尚難僅以其所犯係奪命之重大犯罪,
或前犯殺人案件,服刑完畢未久,旋即再犯本案等由,即認應處以極刑;
況被告確願意接受輔導治療,自不得以我國目前矯治設施之不足,
遽認被告無教化之可能性,而逕剝奪其生命;
復酌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其父親中風,由其母親獨自負責家中經濟等情狀,
且矯正機關亦應嚴慎考核,於被告確實可以回歸社會之前,即有予以終身監禁之必要
等情,認處無期徒刑,使與社會隔離,即可達成社會防衛之目的,尚無處以極刑之必要,
已詳加說明其所憑。
此乃事實審法院職權之適法行使,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
並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量刑過輕,顯然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
其上訴意旨所為指摘,係對於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
依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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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法院的解釋只能說
幹你娘咧,這年頭有一群人學法就只會顛倒黑白;曲意只為了不判死刑
作者:
vvus (不囧)
2015-03-21 09:07:00推註解 法律系一群上人
作者: CjackC (頡哥) 2015-03-21 09:07:00
文組不意外 法律系不意外
作者:
edgard (錢德勒)
2015-03-21 09:07:00法律就有很多洞可以鑽,看你用哪個角度解讀 補個"幹"!
作者:
Atwo (A兔)
2015-03-21 09:07:00不爽去考司法特考
作者:
Workforme (目標當個æ¥ç¸¾è½‰æ©Ÿè‚¡)
2015-03-21 09:08:00現在殺人只要3天不打手槍表現自制力大概就不會死了吧
作者:
Khadgar (Khadgar)
2015-03-21 09:11:00以後只要看到這種半文言的"文癌", 可以全部革職嗎?
殺了兩個幼童 被關假釋出來不到一年又殺人 然後還說可教化? 請問法官你是太天真還是智障? 法律系的書都讀去哪了只會鑽營法條 不顧現實利害 這樣的人當法官沒問題???
作者:
okwep (草鞋)
2015-03-21 09:22:00應該引進陪審團制度,看看這些腦包法的判決,真的讓人吐血
作者:
ru04ul4 (拒絕)
2015-03-21 09:31:00腿法官
作者:
c902112 (鴨子呱呱叫)
2015-03-21 09:41:00叫法官來教化他
作者: yang57 2015-03-21 09:47:00
騙財騙色又殺人,吃人不吐骨頭,看,不用死喔。
作者:
kudo0930 (我最喜歡小安寶)
2015-03-21 10:02:00支持這種法官才是理盲又濫情
作者:
Khadgar (Khadgar)
2015-03-21 10:07:00例如5樓...現在學法基本上就跟殺人一樣,要泯滅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