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政務官皆需簽廉政公約 柯P:不簽就掰掰

作者: iloveshihuei (惠我良多)   2015-03-17 11:55:40
新頭殼
政務官皆需簽廉政公約 柯P:不簽就掰掰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3-17/57864
台北市長柯文哲選前曾公布過透明廉政公約,並在選前共識營讓市府局處首長簽署。柯文
哲今(17)日上午在市政會議後記者會上,宣布已將選前簽署之廉政公約部分內容具體化為
「台北市政府政務人員廉政透明公約」,政務官都需要簽署遵守條文;媒體追問如果有政
務官不簽署?柯文哲簡短的說「莎唷娜拉,掰掰」(指走人)。
針對選前曾簽署的透明廉政公約,法務局長楊芳玲上午表示,已經該公約第一、第二、第
三以及第八點內容具體化,條文內容之重點包括財產申報以及行程登錄,另外,也包括關
說、遊說等請託事項,基本原則也是要登錄,登錄後,市長或指定的人士可以定時去調閱

另外,在財產申報部分,楊芳玲指出,雖然監察院有相關規定,不過,此公約中條文不一
樣的地方是,市長如果發現財產有特殊變動,政務官就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
楊芳玲說,此公約適用對象就是以政務人員為主,不過也包括市府內秘書長、代表市府出
任法人職務等,例如最近上任的悠遊卡、捷運公司董事長也一併適用。
柯文哲說,此公約的財產申報部分也適用在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上,除了每年財產申報
外,市府會製表看每個人每年的財產變動情形,如果有不明原因的變動,政務官有義務要
說明。
在局處長的行程登錄部分,柯文哲也說,已經在寫程式,應該很快就會上線,所有政務官
的行程要登陸,不過平常也不會看,出事的時候就拿出來備查用。柯文哲說,最重要的是
文化,如果公開透明,那弊端還是會少很多,最主要的精神,就是用公開透明辦法預防弊
端的出現。
會後,媒體問政務官如果不願意簽該怎麼辦?柯文哲簡短的說「莎唷娜拉,掰掰」(指走
人)。另外,若有政務官沒有遵守條約該如何處置?柯文哲說,這就是要有首長決心,因
為政務官是市長全權任命,「今天說你不是,不是說明天就不用來上班,下一個鐘頭就要
從我眼前消失掉,這哪裡是問題?」。
以下為「台北市政府政務人員廉政透明公約」之總說明內容:
一、市長於競選期間公布「透明廉潔10公約」,並於上任前於共識營中率各局處政務首長
簽署該約。為履行承諾,特將該公約之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八點內容具體化,以
利遵行。
二、定名「公約」,係將之定位為市長與適用對象之政治性約定,其性質非屬自治法規或
行政規則。換言之,適用對象有簽署與否之自由,也就是柯市長所指「不同意就不要來」

三、適用對象原則上以政務首長(含秘書長)為限,但因代表本府出任私法人之董事長及職
務性質特殊之機要人員,亦有廉潔透明之必要。
至於事務官等公務員應遵守之事項,因尚涉公務員服務、任用、陞遷、懲戒等相關法規,
宜另研擬修正現行廉政倫理規範。
四、與廉潔有關者為定期申報財產,申報內容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並無軒輊,且申
報人有說明財產來源之義務。
五、應透明之事項有三:
(一)財產: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本府只有市長申報之財產公開供民眾上網查詢,本公約則將
政務首長定期申報之財產亦應申報及登錄,且申報人有對市長說明財產來源之義務。
(二)行程及飲宴應酬:
除僅有親人參與者外,凡在工作地點外之所有行程及餐會,一律應辦理登錄。
(三)請託關說、遊說及陳情:
1.針對遊說及請託關說,現行「遊說法」、「政府採購法」、「公務員服務法」、「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及依行政院所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訂定的「臺北市政府公
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均有規定。
惟遊說法自97年8月施行至今,本市府受理申請之遊說案僅有4件;自101年9月至103年9月
請託關說登錄的案件,全國也僅有396件。可見相關法規根本沒有具體落實,清廉政府亦
淪為空談。
2.遊說法規定遊說者須於進行遊說前逐案申請,否則即為不法遊說,而被遊說者必須拒絕
不法遊說;受合法遊說時則應將遊說內容詳實登記。至於請託關說,上述法規則定義其為
違法或不當,對被違法或不當請託關說者責以登錄義務。
但遊說及請託關說之外,「行政程序法」中另有陳情規定,處理人民陳情則是行政機關得
行政作為之一。
事實上「遊說」、「請託關說」、「陳情」的事實認定的確不易,因此實務上,被遊說者
或受請託關說者往往自行將「遊說」或「請託關說」一律認定為「合法陳情」,以規避或
省卻登記或登錄。
3.為達公開透明目的,本公約要求政務首長不分「遊說」「請託關說」「陳情」,一律登
錄。
六、綜上,公開透明的目的與其說是對政務首長的監督,毋寧說是政務首長的自保條款—
所有的登錄都可以成為無不法情事的證據;反之,若有應登錄而未登錄者,日後被發現時
,則採有罪推定。例如遭檢舉與某人在某處宴飲應酬,登錄可以成為其無不法行為之證據
;若未登錄,則被檢舉人應負無不法行為之舉證責任,不能舉證時,推定有不法行為。
既然一切都攤在陽光底下可供檢視,本公約所嚇阻者,是見不得陽光的活動,此亦即透明
與廉政息息相關之所在。
太神啦!!!!!!!!!!!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5-03-17 11:56:00
看誰敢不簽?
作者: Merkle (你在想奇怪的東西齁)   2015-03-17 11:56:00
可惜事務官不能比照辦理
作者: valenci (birdy)   2015-03-17 11:56:00
也沒強制力。
作者: XZXie (微軟新注音敗壞國文水平)   2015-03-17 11:57:00
違約要罰款比較有用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3-17 11:57:00
公務員表示:大不了跟你耗8年,你咬我啊
作者: fallheart (快丟我水球阿)   2015-03-17 11:57:00
都會簽啦,還是看之後執行吧
作者: DRnkmo (雕兄)   2015-03-17 11:57:00
自己先簽啦
作者: HowWhy99 (Dream)   2015-03-17 11:57:00
XD
作者: assop (屁超香)   2015-03-17 11:57:00
猛猛的
作者: soweina1 (XXX)   2015-03-17 11:58:00
財產隨便報就好了,台北市政府也沒能力查財產
作者: digimaster (我是唐伯虎)   2015-03-17 11:58:00
這時候違憲又可以搬出來講了
作者: looooooooo (風塵僕僕壯士歸)   2015-03-17 11:58:00
政務官強制力 就是回家吃自己
作者: Marty (DNA探針)   2015-03-17 11:58:00
"下一個鐘頭就要從我眼前消失掉" 有沒有這麼殺?
作者: arsian (arsian)   2015-03-17 11:58:00
希望推動到全國
作者: pieceiori   2015-03-17 11:59:00
8年? 呵呵 就不要結果是16年 讓你痛到哇哇叫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5-03-17 11:59:00
直轄市長有大部分一級主管的任用權啊..地制法第55條
作者: DORABMON (哆啦B夢)   2015-03-17 12:00:00
那個大公司採購跟rd沒簽,還不都....
作者: Moratti (哭哭)   2015-03-17 12:00:00
不簽有鬼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5-03-17 12:00:00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5-03-17 12:00:00
不簽或是簽後違反就真的像他講的一樣請走就好
作者: g318 (^___^)   2015-03-17 12:00:00
9.2:逼死人啊
作者: otld (自閉的過動兒)   2015-03-17 12:00:00
不簽就一定有問題
作者: BingLing (壞人請別再靠近我)   2015-03-17 12:01:00
如果一個準備當官的因為公約而就不當了 那才有鬼
作者: kairi5217 (左手)   2015-03-17 12:01:00
爽喔 顆顆顆
作者: kevin50263 (蛋白蛋)   2015-03-17 12:01:00
霸氣
作者: EvanYang (EvanYang)   2015-03-17 12:01:00
超嗆的......
作者: ifkbears (喜o熊)   2015-03-17 12:01:00
那先前不廉潔沒被抓到 現在開始想廉潔能簽嗎?
作者: blackcateva (伊芙醬)   2015-03-17 12:02:00
XD
作者: balakuo (...)   2015-03-17 12:02:00
幹 好爽
作者: b6byc (oopp)   2015-03-17 12:02:00
很神.
作者: bloodmickey (0.0)   2015-03-17 12:02:00
9.2:這樣很難交朋友
作者: sendicmimic (火腿哈密瓜)   2015-03-17 12:03:00
這套對廉潔認真公務的人大加分,對偷機摸狗的大扣分
作者: lamda (鋼琴加吉他)   2015-03-17 12:03:00
推!好樣的
作者: glacialfire ( )   2015-03-17 12:04:00
只希望他底下不要有內鬼在亂搞 因為底下惡意亂搞到
作者: arrakis (DukeLeto)   2015-03-17 12:04:00
這個人真的超不社會化XDDD
作者: kosuke (耕助)   2015-03-17 12:04:00
又有過太爽汙太爽的要"失去熱忱"了嗎?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5-03-17 12:04:00
XDDDDDD
作者: bloodruru (心在哪 答案就在哪)   2015-03-17 12:04:00
柯:我說完了 誰贊成 誰反對? 反對的都裁光吧 XD
作者: hsien1105 (雞魚禮貌)   2015-03-17 12:04:00
作者: nomorepipe (不管了啦)   2015-03-17 12:05:00
推推
作者: starts (珍惜平凡的幸福)   2015-03-17 12:05:00
斷人財路啊!
作者: woula (哲學思維)   2015-03-17 12:06:00
讚!推一個QAQ
作者: flowsinyou (宅哥)   2015-03-17 12:07:00
KMT: 不平等條約
作者: GORDON2037 (西風)   2015-03-17 12:07:00
很好,底下那些事務官也簽一簽,幹
作者: edward4904 (Rynn)   2015-03-17 12:07:00
9.2玻璃心崩潰大哭中
作者: kis28519 (空白也好)   2015-03-17 12:07:00
作者: raepopo (瑞)   2015-03-17 12:07:00
行的正的人才不會不敢簽
作者: Syffence   2015-03-17 12:07:00
對比馬英九的鍵盤清廉 不知道領先多少光年
作者: lainhoter   2015-03-17 12:09:00
重點在事務官好嗎 馬推一樣的陽光法案 還不是出了014
作者: Syffence   2015-03-17 12:10:00
柯P選的人 我想都有點水準啦 我比較擔心帶不動內鬼們
作者: miky (四辦幸運草)   2015-03-17 12:10:00
說真的 這東西跟發誓一樣沒啥用 要搞鬼的簽了還是搞鬼...
作者: Comebuy (三分鐘熱度)   2015-03-17 12:10:00
....
作者: Hambowbow (libror)   2015-03-17 12:12:00
你乾脆去城隍廟前發誓可能還比較有約束力
作者: skyringcha   2015-03-17 12:12:00
就跟法律定好了還是有人犯法一樣,但法律能不制訂嗎
作者: LordSo (Yesterday)   2015-03-17 12:12:00
至少簽了多一些制約 不再只能用最低限度的法條來規範說簽了就都沒問題也是不可能 但是約在檯面上比較好抓
作者: rickcoo (coo)   2015-03-17 12:13:00
郝龍斌發言: 我任內曾幾度想推公務員廉政條款
作者: q13461346 (jimmy39)   2015-03-17 12:13:00
猛猛的
作者: echochrome (Angus)   2015-03-17 12:13:00
又有哪個公務員要出來哭說逼死人了
作者: sss880404 (chu)   2015-03-17 12:14:00
作者: rogerlain (輪肝人)   2015-03-17 12:14:00
作者: r98192 (雅特)   2015-03-17 12:14:00
講日文 是皇民 請下台 謝謝
作者: wht810090 (娶妻當如加藤惠)   2015-03-17 12:15:00
作者: MingHangDu (MH)   2015-03-17 12:15:00
不簽就趕快走
作者: iPhone4sW ( )   2015-03-17 12:15:00
推r98 XDDD
作者: owen5611 (owen5611)   2015-03-17 12:15:00
郝龍斌快來收割
作者: Shanye (Shanye)   2015-03-17 12:16:00
正氣+殺氣 推
作者: zu00405479 (你看不到我)   2015-03-17 12:16:00
好:我任內也想過不下十次,可是我怕簽了主管會淨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