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sner5566 (理察波斯納.五五六六)》之銘言:
: 昨天,多位熟悉中央與地方法令的官員說,不知高雄的立法技術會如何突破適法性問題。
: 首先是,該條例可能違反憲法的遷徙自由,其二是違反行政法所說的禁止「不當連結」,
: 第三是,即便是公司法,也未規定企業一定把總公司設在哪裡。
: 所謂禁止「不當連結」是指,政府的行政行為與所欲追求的管理目標,彼此之間必須要有
: 合理的連結關係,在本案中,高雄市府就必須清楚說明,企業到高雄設立總部,與維繫管
: 線,到底有何正當、合理的關聯。
上面提到三個適法性:
1.遷徙自由
2.禁止不當連結 - 行政行為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所用手段須與行為目間有合理之聯結關係
3.公司法,也未規定企業一定把總公司設在哪裡
下面一招破解以上三項 請法律人幫我看看行不行?
高雄市擁有高雄市道路地下管線埋設與管理權
因高雄氣爆後 深知這些管線稍為疏於管理時會高度危害高雄市民的身命與財產安全
將促使議會通過 : 105年起全面廢除過去所有管線埋設權 並於當年度起出所有過去管線
但對於高雄市經濟有重大幫助者(ps.如設總部於高雄)且過去無管線相關肇責的公司
得以申請一年的管線延緩拆除(同意標準另行公告) 並得受年度維護績效評比作來年管線
延緩拆除申請之考核標準
解釋: 高市 全面禁止油管線為原則 延緩拆除為例外 沒管你總部想設哪
所以無關總部遷徙的自由
所以無不當連結
所以無牴觸公司法
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