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下面要消腫」狼性侵少女

作者: yihsienyi   2015-03-02 11:56:45
「下面要消腫」狼性侵少女
犯176次才判13年 律師斥鼓勵犯罪
【李光濱╱花蓮報導】實在太便宜這匹惡狼!花蓮一名少女十四歲時,慘遭母親同居男友
以「做愛消腫」為由,在一年半內性侵一百七十六次,花蓮地院判惡狼十三年,檢察官認
為「判太輕」提起上訴,但日前卻遭花蓮高分院駁回,律師表示:「實在不符比例原則!
」痛斥法官此舉是鼓勵犯罪。
花蓮地院調查,現年十九歲的受害少女在就讀國二時父母離異,她與母親(五十一歲)及
其陳姓男友(五十五歲)在宜蘭同住,三人同睡一張床,未料陳男竟趁媽媽不在時,對她
伸狼爪,她醒後驚嚇,遭陳男斥責不得張揚。
少女懷孕母才發現
少女向檢警控訴,她遭摸胸後隔年,母親不在家時,她睡覺不小心踢到陳男下體,陳男大
聲喊痛,竟出示手機網頁,佯稱美國文獻記載,「做愛對下體消腫很有效」,便強脫她褲
子,她雖連聲拒絕並要陳男「去看醫生」,但仍遭性侵得逞。
之後陳男屢以「下體沒消腫」為由性侵少女,後因少女懷孕,少女母親才發現有異,跟前
夫聯絡後帶少女回花蓮報警,少女向警方指認陳男性侵時所穿的棒球圖案內褲,檢警也採
集陳男唾液與少女引產胚胎DNA比對,揭露陳男惡行,但陳男性侵次數多到自己也記不
清,檢方依頻率估逞慾至少達一百七十六次,法官審理後,合併判十三年有期徒刑。檢察
官認為輕判提上訴,但日前卻遭駁回。
法院:加重效應小
對此,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長李水源昨說,合議庭是依據犯罪情節、加害人人格特性及犯
罪傾向與社會期待等綜合判斷,並參酌引用最高法院判決等考量,全案被害少女身心俱疲
對其固然造成影響,但被告犯罪時皆以宜蘭、花蓮等三處相同地點、獨處機會類似手法,
每次犯罪加重效應比較小,才做此判決。
律師王志超說,《刑法》將連續犯合併論刑修正成一罪一罰後,按理刑度應比之前判例更
重,陳男犯下一百七十餘次性侵罪,卻只判十三年,「的確太輕了!」他說,強制性交罪
最重可判十年,另性侵未成年者加上《兒少法》規定加重刑期二分之一,但實務上通常一
罪只判三年半到四年徒刑,陳男犯一百七十餘次,共計需判五百多年,「礙於三十年的執
行上限,至少判十五年到二十年比較合理。」
「不符合比例原則」
律師李岳洋也認為法官輕判,他指出,若以一罪執行三年來算,「豈不是性侵五次就『夠
本』了,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痛斥法官變相鼓勵犯罪。兒童福利聯盟發言人陳雅惠指
,許多法官判決時未依《兒少法》加重刑度,「應更嚴格執行,以免造成有人仿效。」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302/3641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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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掉就不會腫了阿 沒錢去買嗎
作者: hikaru77613 (我愛出世魚)   2015-03-02 12:00:00
我最愛的合併執行又出現了
作者: kerodo (kerodo)   2015-03-02 12:03:00
一罪一罰玩假的,法官較大
作者: archon (內湖流川楓)   2015-03-02 12:09:00
至少死刑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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