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偷竊遭退學 女警專生討回學籍
3.完整新聞內文:
警專張姓女學生偷室友免燙制服遭開除學籍,她打行政訴訟指開除程序
有瑕疵,希望撤銷處分讓她復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張女未滿廿歲,屬
「限制行為能力人」,警專召開懲處會議時未通知她的法定代理人出席而違法,判
決警專應讓她復學;可上訴。
張女是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卅二期警員班學生,二○一三年十月遭指控偷穿黃姓女室
友的免燙制服;張女辯稱制服是她訂作的,但校方查出她僅訂製兩套,衣櫃中卻有
三套,且多出來那一套與黃女身材吻合。她又辯稱忙中有錯,錯穿黃女制服,未被
採信,被移送法辦。
同月十八日,警專召開訓育委員會以十票比零票,決議依校規「竊盜、賭博或拾獲
貴重物品隱匿者,開除學籍。」規定,將她開除學籍。
張女提行政訴訟主張,訓育委員會審議程序有瑕疵,開會時未通知她父母列席,她
被控偷室友制服案已獲北檢不起訴,證明她沒偷竊,請求讓她復學。
警專指出,查獲張女偷黃女制服前,該校女生隊即傳出多次小物品遺失,像鋼杯、
內衣褲、小六法書籍、巧克力卷等,後來有幾樣東西在張女內務櫃尋獲,顯見張女
有慣性偷竊行為。該校訓育委員會因為尊重張女,不希望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
才沒通知其父母出席,且開會時張女已出席陳述意見,她能清楚表達意思,不是限
制行為能力人,該校的開除決議沒有違法。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張女當時十八歲,未滿廿歲,屬民法規定的「限制行為能
力人」,警專召開訓育委員會時未通知張女的法定代理人列席,開除學籍的決議違
反行政程序法及警專訓育委員會組織要點,判決撤銷開除張女的處分。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udn.com/news/story/7321/709855
5.備註:
PC不意外,這種的還能常警察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