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內政部合團司的涕呆液,剛好我經手過也研究過此故宮案。
我直接講結論,因為過程很冗長:「這篇新聞三分真七分假」
「有限責任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在合作社法規定下確實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管」
「好冰冰當時的局長看到故宮案的公文就直接轉內政部合團司」
「有監察委員對此案進度緩慢很不爽,三番兩次買媒體攻擊此案」
「許立民上任後就跟我們說會執行故宮案,且依照內政部的解釋令處理」
結論說完,我們從頭開始講。
首先我要先跟各位說明一個觀念,國立故宮博物院是隸屬於行政院的二級政府機關,
但有限責任台北市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是社團公益法人,是私法人且受北市府管轄,
完全不是公家機關,它的社員是故宮的公務人員(但職員不是)。
當初故宮將販售部門外包給故宮消費合作社,靠著賣紀念品賺了一大筆錢,他們就依
照合作社法將盈餘分配給社員,也就是將1.7億分給那些有加入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的
公務人員。其實這是有瑕疵的,因為根據合作社法規定,員工消費合作社只能販售東西
給社員,但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利用外包承攬避開這項規定,原則上到這裡我們都睜一
隻眼閉一隻眼,但最讓人傻眼的是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就直接把這些靠賣給外人賺到的
盈餘通過社員大會分配掉了。
監察院知道後大為光火,不斷發函給台北市政府和內政部要求強力介入,但根據合作社法
規定,內政部是中央主管機關,主管的是全國級和省級的合作社,可是台北市故宮員工消
費合作社是縣市級合作社,法律規定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是其主管機關。所以在這事件裡面
內政部無法直接將手伸進去強制執行(例如要求限期解決,否則考績打丁外加強制解散)
內政部只能扮演輔助的角色,也就是針對此事件做出法令解釋,因為合作社法是由內政部
合團司做修訂。
最後內政部做出的解釋為:「有限責任台北市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必須將1.7億已分配盈
餘追回,並且轉入公益金帳戶,只能從事社會公益之用。」
結果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的社員們超有種你知道嗎,直接開大會投票,決定不把錢吐出來
但內政部能做的事情就到這裡了,因為執行面要由台北市政府去做,不然會不合法
再來我就要談到好冰冰的社會局長王X,我們對他真是賭爛到一個不行,我們發出解釋令
以後,卻也不見當時的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有任何動作,只看到每個月一封監察院的公文,
每個月一封台北市政府轉來的公文,簡直呵呵。監察委員忍不下去,就買新聞來轟擊阿,
但是每次記者水準都很低,完全搞不清楚狀況就亂寫,也不先來問問內政部合團司。
但是這件事情在許立民上任台北市社會局長後有了一線曙光,他竟然主動說會依照內政部
做出的解釋令來執行此案啦!!雖然不知道會處理得怎樣,但至少終於看到北市社會局願
意有所動作還是很高興,不然負責承辦故宮案的科員都快發瘋了XD
總而言之,現在內政部和台北市政府的關係就是互相合作,內政部負責法令解釋,台北市
政府社會局負責執行,所以記者不要再寫一些模明其妙的新聞來挑撥離間了,我們現在關
係非常良好,更別說什麼推託責任(望向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