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鄭捷一刀斃命 律師:被害人未受殘虐痛苦

作者: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15-02-10 13:50:14
※ 引述《tompi (大波動)》之銘言:
: ※ 引述《cybergenie ((不要看這裏))》之銘言:
: 本來想酸的~~ 但願死者安息。
: 高烊輝:為「真實」辯護的律師
事實上,在這篇文章刊出之後,
我跟高烊輝本人有針對這個問題討論過一次,以下謹刊出我的信件,
以及對方的回覆:
**************************************************************
(尚市長的信)
高烊煇先生好:
看了您稱讚安田好紅的文章,我個人感到相當憤怒.
您認為安田好紅幫被告講出"哆啦A夢說"是"很厲害的事",
但是您有沒有把整個事情經過都看完?
安田當時的整套辯護有兩個重點,一個是心智喪失,另一個就是過失致死,
過失致死的重點就是要強調"福田並沒有強姦",
所以福田在法庭上的翻案證供一直強調,"本村彌生是自願跟我發生關係的",
而安田還召開大規模的記者會,支持福田這樣的說法,
到最後連世紀辯護團的成員今枝仁都受不了了,於是辯護團就分裂了...
請問,為被告發聲,是否代表著隨意傷害被害人也無妨?
即使侮蔑,毀損已經無法為自己發聲的死者名格也無妨?
如果您認為這樣也叫"厲害的律師",抱歉,我絕不認為這是正確的.
這跟威龍闖天關一開始的宋世傑有什麼兩樣?
律師就可以不顧道德,隨便配合被害人去傷害死者嗎?
我必須表達我的憤怒,因為我不表達的話,就沒有意義了.
**********************************************
高烊輝的回答:
***********
尚市長您好:
首先,我想您寫電子郵件給我,應該不只是因為我是一位 “先生” 而已。
又在您表達憤怒時,也誠摯希望您能正確繕打安田“好弘”律師以及我的姓名,
我想這是文明社會中最基本的相互尊重!
(尚市長註: 我不小心把他的名字打錯,這是我的疏失)
刑事辯護律師的職責核心在於為被告辯護,
此與檢察官負責追訴犯罪及法官負責對被告論罪科刑全然不同,
並無所謂 “放縱” 或 “縱放” 被告的問題。
事實上,如果您有讀懂我的那篇訪談(而非我的文章),
您就應該可以瞭解,辯護策略的擬定與決策壓力的承擔對辯護律師來說,
決非一件容易的事。
對安田律師而言,他以當事人希望他在法庭中為他主張的真實
以及他自己心中所認為的真實為辯護主軸,
正是他踐行辯護律師應為被告 “實質有效辯護” 的天職!
您或許可以對所謂的“案件真實”有不同認定,
或許也可以不同意安田律師的辯護主軸,正如同律師團內部也曾存有不同意見一樣。
但我認為您不宜因此將安田律師比擬為 “威龍闖天關”一片中的宋世傑,
也不能以情緒用語指責安田律師“為被告發聲,隨意傷害被害人”,
或”不顧道德,隨便配合被害人(似為當事人之誤繕)去傷害死者”!
在民主的社會中,我尊重您發言的權利及表達言論的自由。謝謝您的來信!
高烊輝律師
================================================================
我不認為我是情緒化的批判,相對的,高烊輝指責我"以情緒用語指責安田好弘",
這反而是情緒化的回應。
而且從他的回應中,他迴避了"傷害被害人"這個重點。
辯護律師可不可以憑著"心中認定的真實",對死者家屬造成二次傷害呢?
他沒有回答我,不過看得出他似乎很沒有風度,被問一下就開始驚嘆號連連了...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5-02-10 13:52:00
觀察了這麼久,廢死邏輯就是消費受害者,別意外
作者: vn509942 (如履薄冰)   2015-02-10 13:53:00
他們建立在自以為很潮很先進的無同理心上 
作者: iam0718 (999)   2015-02-10 13:53:00
他回你第一段的最後一句 根本笑死人 文明社會 尊重?
作者: linceass (ギリギリ愛 ~キリキリ舞~)   2015-02-10 13:54:00
死人不值得被尊重
作者: iam0718 (999)   2015-02-10 13:54:00
說難聽點 死別人家的 嘴巴自己的 怎樣都不痛
作者: vn509942 (如履薄冰)   2015-02-10 13:54:00
嘴巴講著尊重但滿腦只有自己的高尚理想與假掰價值觀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5-02-10 13:55:00
記得歐洲警察是可以當眾擊斃現行犯,早早擊斃就沒事了
作者: aa1052026 (專罵藍綠垃圾黨)   2015-02-10 13:55:00
那尚市場認為現行犯該不該有辯護律師?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5-02-10 13:56:00
辯護不需要建立在消費受害者之上,很難理解?
作者: olaqe (永遠不是我就能實現)   2015-02-10 13:56:00
死人不是人 所以死人沒有人權 跟這些廢死的沒甚麼好談的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5-02-10 13:57:00
當了加害者的辯護律師,不表示身故的受害者要被任意踐踏
作者: bigsun0709 (大太陽)   2015-02-10 13:57:00
高律師有被一刀斃命過嗎 不然怎麼會知道沒痛苦
作者: olaqe (永遠不是我就能實現)   2015-02-10 13:57:00
死掉的受害者又不會說話 誰叫被害人死了?不踐踏他踐踏誰?
作者: iam0718 (999)   2015-02-10 14:01:00
死人無人權 活人管他姦誰殺誰 又不是惹到我 當然要給人權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5-02-10 14:02:00
這次開庭有位被鄭捷刺傷的女士出庭 律師敢說她毫無痛苦嗎 用這種未受殘虐痛苦就是腦殘的理由
作者: hihi29 (無)   2015-02-10 14:05:00
廢死就是一群廢物
作者: piece1 (...)   2015-02-10 14:08:00
消費活人會有事..消費死人沒事!這應該是廢死的中心思想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