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松菸外施工中

作者: ntpu96 (a long way down)   2015-02-08 09:21:34
※ 引述《wjwms0309 ( )》之銘言:
從頭到尾都在講警察是不是一定要出示證件
所以我們去看警職法的規範
現行警職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警察執法時應著制服 "或" 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表明事由;
若無,則民眾可以拒絕
好,問題來了
規定只說穿制服+表明事由,或出示證件+表明事由,這樣警察就符合執法規範了
1. 那民眾可不可以要求看警察證件?
可以,民眾可以要求看警察證件
從頭到尾民眾都可以要求穿制服的警察出示證件
2. 但警察拒絕出示證件的時候有沒有違法?
沒有,因為第四條第一項開了個漏洞給警察
只說穿好制服然後講清楚為什麼要攔下這個人
這樣警察就沒有違法的問題了
如果警察不出示證件,民眾當然可以投訴警察,說沒出示證件如何如何
但問題是警察就是"沒有違法"
民眾沒辦法拿來當依據去告警察侵權
3. 那警察用這個漏洞來主張沒有違法,民眾依照同法的規定可以主張拒絕合作嗎
答案是不行,因為漏洞就是這樣設計的
今天警察制服穿好講清楚他為什麼找你查,就算他拒絕出示自己的證件
受盤檢人一樣無法說"因為他沒出示證件" 所以 "我可以拒絕合作"所以
"我的權利受到侵害"
警職法這漏洞奇不奇怪?
奇怪
要不要修?
要修
但在修法前規定就是這樣
只要警察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他皮皮的不出示證件也沒辦法
這樣懂了嗎
:
: 請問你知道憲法位階高於法律位階嗎?
: 跟時間點無關聯。
釋字535 做成於民國90 年
警職法於92 年做成實施
這是警職法故意開的漏洞
懂?
: 你的憲法老師在哭泣
他笑得很開心,我剛打給他
最後,有人該說立法精神如何如何
對拉,立法精神就是要警察揭露身分讓大家驗證
所以才會在2006 年由立法院決議
讓所有"警察制服" 都具備有明顯可供識別的員警編號跟姓名
就是這樣拉
作者: Howibin (哈瑪星球人)   2015-02-08 09:22:00
懂了
作者: wjwms0309 ( )   2015-02-08 09:36:00
作者: fonz (寂寞的等待)   2015-02-08 09:37:00
其實我覺得兩種都對拉 只是說的方向不同而已~n大的意思應該是法條不是用來分辨假警察的 只是要確認身分
作者: wjwms0309 ( )   2015-02-08 09:38:00
自己看到吧,這是102年警察專校學報的論文
作者: fonz (寂寞的等待)   2015-02-08 09:40:00
w大的是要考慮假警察~ 立論基礎點上不太相同呀~
作者: wjwms0309 ( )   2015-02-08 09:45:00
第九頁說,警政署通令遇民眾質疑在不影響執行安全下,仍應出示證件。你眼睛怎了?一直跟你說重點在此法違反了大法官釋憲,所以才會有此一要求請問你指出s大誤導了什?事實上他是正確的,你才是誤導
作者: ghjkl1478 (kiki)   2015-02-08 10:23:00
某人挺好笑的說行政命令位階低 結果又無視憲法位階高果然是學法的 都給你硬凹 都給你講就好了 哈哈哈笑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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