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事情很簡單
就是大多數的人根本不懂法官在做啥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這個原則在台灣是存在的
白玫瑰運動怎起來的??
2010年2月6日,男子林義芳在高雄甲仙鄉圖書館旁,性侵一名六歲女童,以現行犯遭警方
逮捕。檢方依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刑7年10月。高雄地方法院
,於一審判決時,依據被告自白並未使用暴力,且證人指出並未見女童抵抗呼救,因此,
法院認定林犯行「未違反女童意願」,改依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
罪」,判處3年2月徒刑,引發社會輿論的不滿。
2010年8月5日,最高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邵燕玲以及法官李伯道、孫增同、李英勇與施俊
堯五人,審判另一件三歲女童性侵案時,認定「女童的證詞、驗傷診斷書均無法證明被告
有違反女童意願」,以「實際上未違反意願,只能成立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為由,
發回更審。再度引發民眾的憤怒,因而發起遊行抗議活動。
你以為是法官爛??
法官依據證據來判案
如果檢察官提出證據的證據力無法說服法官判被告有罪
為什麼被罵的是法官????
如果立法院修法把根七歲以下性交全都不看是否違反女童意願
事情不就解決了
給了法官那樣的法條
卻不讓法官依法宣判
到底有問題的是法官?檢察官?還是民眾?
罷免法官??????
你是要對依法宣判的法官開刀嗎??
何不直接改成人民公審算了~~
※ 引述《imaclone (抱歉我不夠鄉愿)》之銘言:
: 法官可說是台灣社會最無敵的ㄧ群人了
: 憲法第81條
: 法官為終身職,
: 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不得免職
: 因此法官除了以下情況否則是終身職
: 1.受刑事
: 2.受懲戒處分
: 3.受禁治產宣告
: 4.另外一個不是很好的理由
: 依第14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
: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 台灣有925白玫瑰運動集會
: http://zh.m.wikipedia.org/zh-hant/925白玫瑰運動集會
: 訴求罷免法官也沒成功
: 主要還是沒修法或釋憲
: 但應該要修成人民可以罷免吧
: 連總統都有罷免辦法 法官卻不能罷免不是很奇怪嗎?
: 有沒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