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監聽先斬後奏搞烏龍 柯P要追究北市警局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5-02-04 01:27:32
apple
監聽先斬後奏搞烏龍 柯P要追究北市警局
2015年02月03日23:52
台北市警察局要倒楣了!上月警方偵破萬華雙屍命案,台北市長柯文哲因為聽信警局報告
,指稱調閱通聯紀錄要2天,因此指示要警局和法務部商量,監聽可「先斬後奏」,柯文
哲遭抨擊犧牲人權。柯接受三立電視節目專訪被問及此事,柯說,他後來去查法律規則是
可以監聽的,為何警察局不做?他警告:「欺騙長官就慘了喔!」表示他會追究此事。
對於能否監聽一事,當時朝野立委都說,《通保法》內就有規定警方可緊急監聽,民進黨
團總召柯建銘也說,緊急事件在48小時內可監聽,之後再補件,這是原本就有的規定,對
緊急事件來說根本沒影響。
三立節目今播出柯文哲專訪,柯說,他後來去查法律規則確實是有,是可以監聽的,為何
警察局不做?有兩個可能,一個是警方不做,一個是欺騙長官,「欺騙長官就慘了喔!這
件事情我還沒追究」,主持人陳斐娟問他是否會追究?柯明確說,當然會啊,他已經記錄
了,他都知道要做什麼事情,慢慢處理。(吳家翔╱台北報導)
http://goo.gl/PHWM2e
5.備註: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44&FLNO=6
通保法第六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擄人勒贖罪或以投置炸彈、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
法犯恐嚇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
第三百三十二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為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
危險;或有事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前條第一項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者,
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
但檢察官應告知執行機關第十一條所定之事項,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
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檢察機關為受理緊急監察案件,應指定專責主任
檢察官或檢察官作為緊急聯繫窗口,以利掌握偵辦時效。
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前項聲請,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
;未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者,應即停止監察。
作者: HELLDIVER (Ζzz...)   2015-02-04 01:28:00
終於發現上警察當惹?
作者: avgirl (~單身純情Big肥宅!!!~)   2015-02-04 01:28:00
這樣就對惹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5-02-04 01:29:00
法律有規定可以先做~
作者: lin793156 (毛球最可愛)   2015-02-04 01:29:00
一群人權無限上崗的衛道出來說句話吧
作者: mc12355 (低知識分子)   2015-02-04 01:29:00
欺上瞞下 升官發財
作者: lin793156 (毛球最可愛)   2015-02-04 01:30:00
看到一堆鄉民一直把緊急事件跟一般平民扯在一起就好笑
作者: polor (波羅兒)   2015-02-04 01:30:00
當初文章拿出來看 應該很精采
作者: g794136 (台灣鮑魚哥)   2015-02-04 01:30:00
自己不查證的 千錯萬錯都不是自己的錯
作者: sluttervagen   2015-02-04 01:30:00
何必這樣,條子很辛苦了
作者: iamchyun (是否執行BB2039.exe)   2015-02-04 01:31:00
不愧是柯文哲馬上學起連勝文 法律沒說就不做
作者: amovie ( )   2015-02-04 01:31:00
幹柯P智商高真不是蓋的 沒讀法律也是法律專家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5-02-04 01:32:00
聽警局報告 還不叫查證喔
作者: s72005ming (QQ)   2015-02-04 01:33:00
掰了
作者: windthun (夏の祭り)   2015-02-04 01:35:00
喔,他是被唬了吧?
作者: Fuuuck (歐麥古德尼士)   2015-02-04 01:36:00
皆諸臣誤朕也
作者: jeta890119 (胖宇)   2015-02-04 01:36:00
主管又不是每天吃飽沒事在那邊查證
作者: VieriKing (Programmatore :))   2015-02-04 01:39:00
當出一直丟石頭的,糗大了XD
作者: gg30 ( 芿圈ト 栋 )   2015-02-04 01:41:00
為什麼是柯建銘出來說可以監聽
作者: jayppt (絕代香蕉)   2015-02-04 01:41:00
先開砲 然後發現自己不對再拿出官威壓
作者: amovie ( )   2015-02-04 01:42:00
監聽被害人柯建銘 一定熟讀監聽法幾百次
作者: ssaw5166 (四季偽五六)   2015-02-04 01:42:00
老柯對監聽很熟不行嗎XDDDDD
作者: tortoise1017 (ChihYun)   2015-02-04 01:42:00
覺得比較可能是警察不敢用 怕被究責所以是法律也沒辦法保護警察施法權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5-02-04 01:46:00
原來是怕被究責所已就可以欺騙長官 不愧是尊爵不凡的台北鴿
作者: INNBUG (最純潔的傑)   2015-02-04 01:48:00
自己不會查證只會推給手下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5-02-04 01:50:00
問警局還不叫查證喔
作者: TJLai (PokerStars)   2015-02-04 01:52:00
扯...........問清楚在放話好嗎~~追究個屁~~可悲
作者: migyo (張簡)   2015-02-04 01:53:00
這條沒人敢用吧,緊急事件這麼含糊的詞…被法院打槍怎麼辦
作者: dan310546 (00)   2015-02-04 01:54:00
不敢用+1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5-02-04 01:54:00
你不敢用可以照實講 說可能法院打槍會有問題不是騙你的長官說沒有辦法
作者: INNBUG (最純潔的傑)   2015-02-04 01:55:00
也可能都沒人用所以忘記有這條阿
作者: jayppt (絕代香蕉)   2015-02-04 01:56:00
沒做 選擇不做 和欺騙人的差別很大 別學柯p直接未問清就先下定論好嗎
作者: migyo (張簡)   2015-02-04 01:58:00
不用這條照一般規矩走,兩天說法很合理,我倒覺得警方沒有善告市長有過失,不是說謊…
作者: YamagiN (海在森林中長大)   2015-02-04 02:03:00
柯P就是要屬下照規矩來 大膽做 有事他扛
作者: owen5611 (owen5611)   2015-02-04 02:06:00
豬粉認為監聽殺人犯跟監聽國民黨一樣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5-02-04 02:06:00
有照這條做的話 哪有什麼違法的問題...- -因為你是先報告申請 會很快知道到底可不可監聽條文的倒數第六行就有"報請"這兩個字了阿= =條文的倒數第二行也有"聲請"兩個字 所以警察如果有照這條做去聲請 同意與否是在法院那邊 警察哪有什麼責任要扛= =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5-02-04 02:10:00
原來有這條………不過這條到底有沒有被用過的先例啊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2-04 02:27:00
怎會有人扯人權無限上綱的衛道XD 反了吧應該是當初怒挺柯P護航認為法律綁手綁腳難用的ID踹共阿當初就有其他許多鄉民推文跟PO文說有這種條款啦柯P自己就不是很懂被警騙才會嘴砲也會認錯 跟護航的反而ㄏ
作者: wu7477   2015-02-04 02:33:00
欺君之罪。御賜白綾 看著辦吧柯英明神武 沒人能瞞他
作者: kis28519 (空白也好)   2015-02-04 02:41:00
又有人要請辭了,哈哈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5-02-04 02:43:00
這事情柯P的責任應該比警察的責任還大 沒搞清楚就講
作者: eemail (eemail)   2015-02-04 06:52:00
這事沒這麼複雜 就警察以前都這樣做 現在也照著做多改多做沒人可保證一定有糖果吃
作者: steelheart3 (鋼鐵心)   2015-02-04 08:05:00
一定要追究 大部分的警察都很沒水準怠惰就是怠惰 一堆理由 被說太慢還躍上媒體討拍拍
作者: shadowelves (一一一)   2015-02-04 08:18:00
台北市社會住宅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