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真的不該成為沒有根據 無視現實的謠言的溫床
我實在很想說如果2015年是統一年 我就剁懶趴
但因為我沒有申請祭品文 所以算了
(說剁懶趴到底算不算祭品文?懶趴是祭品嗎?)
※ 引述《LoveWin7 (金鶯隊是精英隊~)》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stand4taiwan/posts/1534346986839729?fref=nf
: 【2015急統年】
:
: 要抓穩了,2015真的是統一年,服貿過不了,拆掉用行政命令過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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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的?台灣現在這種氛圍 馬英九都快變虛位元首了 誰要強推服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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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除了頂新出門、IOI、經濟部與馬來西亞的境外天堂簽備忘錄,101賣給中國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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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三件事情擺一起 是想說與馬簽備忘錄是要替頂新護航?
2014年底頂新說要賣101
經濟部和馬來西亞簽備忘錄 是指2008年的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
阿你知道MOU這種東西世界各國每天都不知道簽多少
它不具有完整法律效力 是道德和聲譽上的約束力
: 成定局之外;
:
: 1. 統一小七幫你換人民幣(目前試行幾間,但全台5000店若開放起來可能導致驅逐台
: 幣效應)*
為什麼會驅逐台幣?還是說聯想到劣幣驅逐良幣 然後主觀認為人民幣是劣幣?
無視人民幣在台灣內部根本沒有流通的事實?住台灣的人又沒要去中國玩的民眾
就算小七可換人民幣 也無需去換
還是說你光看到人民幣就高潮?把人民幣是為美金?大家搶著換?
: 2. 避免雙重課稅,台商在中國免稅的協議幾近談成
關於避免台灣人民在各國所得造成雙重課稅情形 到2014年底 政府談成的相關協定
1.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1)亞洲:印度、印尼、以色列、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
(2)大洋洲: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
(3)歐洲: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盧森堡、馬其頓、荷蘭、
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4)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
(5)美洲:巴拉圭。
2.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1)亞洲:以色列、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2)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
(3)美洲:加拿大、 美國。
: 3. 互設代表處實質談成,只差形式,將正式在台成立統戰辦公室
只知道一個名詞就延伸幻想隨意解讀?
先問什麼情況我們會互設代表處?兩國之間
你知道政府設定三個層面的代表處形式 努力的方向就是台灣與中國之間的代表處
等於台灣和其他國家 如日本、法國、美國之間互設的代表處嗎?
如果與中國政府談不成建立這種實質兩國之間的代表處
次一級就頂多只是文件交換之類的功能比較簡單的代表處
哪來的統戰辦公室?
: 4. 貨貿、服貿續談,無視監督條例
^^^^^^^^過了嗎?
: 5. TVBS正式成為中媒
怎麼說?為什麼我查到的是:
“2015年1月29日,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正式宣布出售TVBS部分股權,
53%的股權以新台幣46.9億分別售予利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和連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台灣註冊公司”
: 6. 要加強司法合作**,中共要求兩岸合作「維護穩定」。
: (中共對維穩對象定義很廣泛,可以自行套用你的運動算不算)
司法合作中的一個詞“維護穩定”就可以高潮?
目前台灣和中國政府司法合作能讓人想到的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你要戰的是第三章嗎?我把全文貼給你
第三章 司法互助
七、送達文書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
。
受請求方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時協助送達。
受請求方應將執行請求之結果通知請求方,並及時寄回證明
送達與否的證明資料;無法完成請求事項者,應說明理由並
送還相關資料。
八、調查取證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
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
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
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儘量依請求方要求之
形式提供協助。
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但受
請求方已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者,不在此限。
九、罪贓移交
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範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
移交事宜給予協助。
十、裁判認可
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
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
十一、罪犯接返(移管)
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
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
(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十二、人道探視
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
疑為非病死等重要訊息,並依己方規定為家屬探視提供便
利。
:
:
: 【一個都攔不住】
:
: 其中2, 3, 4都是過幾天在金門談,躲起來,相信相當順利。而柯市長火熱的表現,會
: 繼續與雄哥扮演好炮火掩護的角色(即便他不知道);
:
: 不要以為金浦聰前幾天放話「保馬卸任」是講心底話,馬金從來沒有跛腳,行政權在握
: 、無後顧之憂,想幹嘛便幹嘛,跛腳、斷腳的,向來都是我們。
:
:
: * 這個新聞,有些媒體還拖2012就開放換外幣的全家下水擋炮火,手段很高。
: ** 司法互助協議早就施行多年,還記得用「中國的判決殺台灣的人」嗎?根據此協議,
: 公安隨時可來台,觀感問題而已。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的績效來一下: (出處補一下 http://ppt.cc/262D)
一、案件協查及共同偵辦
(一)依法務部統計數據顯示,協議生效迄今,我方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各相關執行單位,
共計與陸方合作偵辦各類跨境犯罪案件132件,查獲嫌犯6,615人,其中內政部警政署
與大陸公安單位共同偵破各類跨境犯罪案件90件(占68.18%),查獲5,978人(占90.37%)
,執行成效最佳。
(二)內政部警政署與大陸公安單位共同合作偵破跨境電信網路詐欺犯罪計52件5,528人,
經統計102年全般詐欺案件發生數1萬8,772件、財損金額約新臺幣37.1億餘元,與協議
簽署生效前一年(97年)相比,詐欺犯罪案件減少2萬2,191件(-54.17%)、財損金額減少
約80.4億餘元(-68.43%)。
(三)另聯手偵破重大毒品犯罪案計26件、157人,共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44.52公斤、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97.51公斤及搖頭丸11萬7,036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496.6公斤
、第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50公斤及假麻黃鹼366.65公斤,合計2,455.28公斤。
(四)兩岸警方除加強打擊跨境詐欺、毒品犯罪外,並共同合作偵破擄人勒贖犯罪5件29人
、殺人犯罪3件7人、強盜犯罪1件3人、侵占洗錢犯罪1件3人、散布兒少色情內容犯罪1件
250人。
二、人犯遣返
(ㄧ)我國洽請大陸公安單位協緝遣返的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計332人,每月平均遣返5.27人
,較協議生效前每月平均遣返1.84人,增加186.41%。
(二)大陸協緝遣返我方的指標性要犯,計有彰化縣前議長白○森、前立委郭○才、涉嫌多
起槍擊命案要犯陳○志、臺中市副議長擄人勒贖案主嫌許○祥、林○生、高鐵列車及新
北市立委服務處遭放置爆裂物案嫌犯胡○賢、朱○東等社會矚目通緝要犯。
好了 週六早上要去吃早午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