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何違建拆除不改成屋主自行吸收?

作者: kuro (支那啃民黨 凸 ̄▽ ̄凸)   2015-01-26 12:45:30
※ 引述《mOoOm ((=ΦωΦ=)~口苗~)》之銘言:
: 哥剛剛細想了一下
: 由於拆除預算有限的問題
: 每年違建只能拆除幾戶
: 遠遠比不上屋主蓋的速度
: 那麼為何不要把拆除經費 讓屋主自行或者部分負擔呢?
: 至少速度會緩一些
: 或者
: 乾脆把拆除違建變成BOT外包
: 每年規畫幾戶 變成一門生意
: 把市場做大 這產值至少幾十億跑不掉吧
: 有掛嗎?
《行政執行法》 第三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第 27 條
Ⅰ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
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Ⅱ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 28 條
Ⅰ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Ⅱ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 29 條
Ⅰ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Ⅱ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
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實務應該是政府命所有人限期拆除,所有人逾期不拆除,政府代履行拆除,
之後再將代履行之帳單寄給所有人,所以實務已經是違建所有人自行負擔了吧。
作者: ckm0089 (為我的怒氣指引方向)   2015-01-26 12:50:00
違建戶不繳帳單會強制執行嗎?
作者: goodgodgd (快叫我小白兔)   2015-01-26 13:05:00
會,因為不繳帳單變成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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