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自訴江宜樺殺人案駁回確定 司改會批:草率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1-23 01:39:42
※ 引述《XXXXDUCK (四插秧)》之銘言:
: 看到這新聞內容 真可笑
: 校長管老師 老師如果體罰學生受傷了
: 那校長是不是也有傷害罪?
: 台灣實在太民粹了 爛透了
: ※ 引述《posen2012 (posen)》之銘言:
: : 客觀來看...關於這則新聞我只想說
: : 江宜樺頂多算是決策錯誤而已。
: : 如果決策錯誤就是殺人罪,
: : 那全台灣每間企業分分秒秒不曉得有多少主管和老闆在殺人。
: : 何況我覺得他當時的決策並沒有錯誤
: : 因為侵佔行政院本來就應該被強制驅離
: : 江宜樺只是下令驅離這是大方向的指示
: : 細節是警察決定的(要不要柔性驅離)
: : 也就是真正該追究的是警察局長(還是警政署長?)
: : 如果江宜樺下的指示是:格殺勿論
: : 那他才真的是殺人案
: : 但是事實就不是
: : 我覺得司改會真的要好好檢討...
: : 莫因民粹、個人政治好惡去動搖社會
這篇新聞滿莫名其妙的。
被駁回是因為已經先有人自訴了,所以對於同一案件本於「重複起訴禁止」、「一事不
再理」等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將後訴駁回。
報出來卻好像是最高法院已經宣判馬、江等人無罪確定,然後司改會又叫說沒言詞辯
論,啊刑事訴訟法第389條是不會看一下喔,養那麼多律師會不知道第三審原則上不行
言詞辯論?還說最高法院解釋法律沒有憲法精神,難道「一事不再理」不是憲法價值?
司改會不要像帆、廷等太陽花一眾,為了抵抗國家權力什麼鬼話都敢說。
作者: Morrislakbay (莫里斯四方報)   2015-01-23 01:41:00
需要集體訴訟
作者: iFEELing (ing)   2015-01-23 01:46:00
不同受害者分開提的自訴是怎麼認定為同一案件?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1-23 01:50:00
是否同一案件跟被害者人數有關?被告相同+犯罪事實相同=相同岸件難道相同案件的定義有改了?案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2015-01-23 02:28:00
照這來看 沒有參與集體訴訟就沒有訴訟權了?更甚者, 我自己找個打手先告自己然後搞罪證不足,別人就不用告了?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1-23 02:31:00
樓上可以先去修個刑事訴訟法就能解決疑問了。沒有學理基礎常會想一些不是問題的問題,只是白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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