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
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
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所以啦~這東西有沒有上面的書面就很關鍵了
夠謹慎又夠膽的如果能要求到書面的命令保證沒事(不違背刑法下)
印象中不是有傳出之前宇昌案某內政部還是哪個部門的人員被要求做假資料
然後有人不是告誡他要全身而退就要把誰指示你做的證據給留下來嗎?
只是講是這樣講~上頭要玩死一個小小公務員的手段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