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當時大巨蛋只有遠雄獨家投標】
你知道有時候紀錄片比劇情片還要峰迴路轉
就如大巨蛋公開招標期間,
也可說是高潮迭起絕無冷場。
來來來,這個故事有點長,
今天我們回過頭來看看大巨蛋招標過程的一小段,
究竟,遠熊是在什麼情況下獨(ㄍㄣ)家(ㄅㄣˇ)投(ㄅㄤˇ)標(ㄅㄧㄠ),
然後拿到標案的?
前情提要:
時間回到2003年中,依據徐少游(羅興華)建築事務所辦理『先期規劃』與『可行性評估』
開始辦理後續的BOT招商。
先期規劃:http://ppt.cc/24sJ
可行性評估:http://ppt.cc/dPxF
依照兩組裁判(美國HOK與徐少游(羅興華)建築事務所)
所訂的條件與評估來做這個BOT招標作業,
馬市府團隊找了森海國際工程,開始辦理後續的BOT招商。
開了第一次的甄審會議,確認了招商文件、合約內容等等,
12月28日,大巨蛋開發案好了正式上網公告。
公開招標申請須知(原始合約):http://ppt.cc/I1eL
話說當初開始公開招標這顆蛋,
與遠雄趙伯伯共組台北巨蛋企業聯盟,
參與投標的劉培森建築師曾經寫信向馬市府團隊問了個問題,
詢問市府在公開招標的申請須知,
條文2.2.4 所提的開發量限制裡,
本案開發之『總樓地板面積』是不是『法定』樓地板面積?
93年4月14日北市府函覆劉培森,解釋開發量限制的『總樓地板面積』為『法定容積』。
http://i.imgur.com/woCHBSX.jpg
噢,在說這個故事之前,我們先來談談什麼是樓地板面積好了,
大巨蛋所在基地是10.02公頃,這個是基地面積,
在這塊基地上所蓋的建築物,占的面積則叫做建築面積,
而樓地板面積,是這個建築物裡面每一層的地板面積。
『總樓地板面積』在字面上來看,就是所有的地板面積加總,對吧?
可是,總樓地板面積一般來說解釋定義與計算上其實共有三種方式,
A是為計算建築物之總工程造價所認定的方式,
B是為計算停車空間設置數量標準,
C則是為了計算容積率標準。
這又是什麼意思?來看看公開招標的原文:
http://imgur.com/A4utCHd.png
(圖:大巨蛋申請須知第二章)
大巨蛋申請須知第二章,土地使用管制說明裡有寫
大巨蛋開發案的總樓地板面積為96000坪(大概是316800平方公尺)
而體育園區的樓地板面積不可小於35000坪(是115500平方公尺)
裡面只有說『總樓地板面積』,
但卻沒有說這個總樓地板面積是要用在哪一種計算方式上。(剛剛提的ABC三種方式)
法律上的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1條第1項第7款定義)
http://nufpf.tripod.com/c003.htm
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而在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裡有規定,
不同設施都應實設樓地板面積換算設置一定的法定停車位。
也就是說,
A這裡的『總樓地板面積』包含了地下停車場、屋突、夾層還有機電設施。
96000坪 - (大巨蛋)35000坪 = 61000坪
61000坪還要減掉機電設備面積、停車場面積的面積,
才是真正可以拿來做商業設施的面積。
那可不可以不要設停車場呢?
當然不可以!
當然不可以!
當然不可以!
因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規定多少樓地板面積就要設一個停車位,
所以停車場一定要蓋,
那叫法定停車位。
而
C容積樓地板面積的計算方式,
要扣除符合免計入容積樓地板的機電設備面積+停車場面積後,才是容積總樓地板。
也就是說,北市府回函的『法定容積面積』算法就變成這樣了:
96000坪 - (大巨蛋)35000坪 = 61000坪
61000坪全部都可以是商業設施
機電設備面積+停車場面積等balabalabalabala另計!
(且讓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訂的)
建築技術規則第162條
http://i.imgur.com/E2Megxx.png
所以咧,兩種算法的開發量完完全全會不一樣:
(A)總樓地板面積總開發量=
35000坪(大巨蛋)+61000坪(商業設施、機電設備面積+停車場面積)
=96000坪
而
(C)容積樓地板面積總開發量=
35000坪(大巨蛋)+61000坪(商業設施)+(機電設備面積跟停車場面積)
=96000坪+(機電設備面積+停車場面積)
=遠雄現在實際蓋的總樓地板面積14萬9061坪
你要知道,停車場面積是非常非常非常大的,
若停車場是包含在96000坪內,就根本一點兒也不划算。
市府回函給劉培森的內容,
其實就只是在告訴他說『96000坪不包含停車場喲!』
BUT,
同一天裡,馬市府回函給另一家廠商洪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文,
卻又不是這麼說的,
http://i.imgur.com/LgLojLv.jpg
洪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詢問了幾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