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支付命令成詐騙工具 朝野修法限縮效力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5-01-14 10:59:25
新頭殼
支付命令成詐騙工具 朝野修法限縮效力
新頭殼newtalk2015.01.13 林朝億/台北報導
詐騙集團橫行,政府宣導民眾接到詐騙電話、信件時不要理會。但這個不理會,如果碰到
的是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可能就讓當事者背上千萬元債務。對此,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與國
民黨立委林國正今(1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朝野立委已經提案,要修改支付命令制度,
將其法律的效力限縮到等同本票一般。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快速實現債權的制度,債權人聲請,不必檢附證據,不必法官
開庭,法院就會核發。債務人接到後,20日內未異議,支付命令就會「與確定判決同一之
效力」,債權就會確定,就能強制執行。債務人要爭執,只能透過再審。但再審要30天內
聲請,不懂法律的人,根本來不及。
民間司改會指出,支付命令核發寬鬆,送達過程常有草率弊端,近年遭詐騙集團濫用,受
害者遍佈全台。另一方面,聲請再審非常嚴苛,每年超過40萬件的支付命令,從2009到
2014等6年,廢棄比率僅百萬分之5.3,受害者平反無門,法院屢遭指責,淪為犯罪幫凶,
破壞司法形象至鉅,有必要儘速修法,填補法律漏洞。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法律的原則是程序越嚴謹,效果越強;程序越簡單,效果
越不強;但支付命令的程序很簡單,效果卻很強,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則。他說,如果詐
騙集團一直寄假的支付命令,但20張裡卻夾帶一張是真的;即便他們是念法律的都會輕忽

民間司改會還整理出4種實務上因支付命令制度而受害的常見案例,包括:
(一)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不加理會;詐騙集
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A先生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
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
先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二)抛棄繼承未異議,支付命令要還錢:
B先生父親去世後,因為父親生前負債過多,B先生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幾天後,B先
生接獲父親生前債權人甲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令,B先生覺得自己既然已經拋棄繼
承,就無需理會。20日法定異議期間過後,甲銀行就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B先生的薪資。
目前法律上,B先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三)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債一世人:
C小姐大學畢業後,順利找到工作,沒想到任職的公司卻收到法院扣薪公文。C小姐跟法院
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竟然未經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
為保證人。銀行為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
法定代理人的身分收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如此,銀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對C小
姐強制執行,目前法律上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四)太太離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錢: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憤而帶小孩回娘家。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這位先生謊報債權向
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這位先生再代為收受送達,隱瞞不讓
D女士知道,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間,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目前法律上
,D女士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為解決支付命令亂象,民間司改會提出《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521條暨《民事訴訟法
施行法》增訂第4-4條、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已由林國正、尤美女等25位立委提案連
署,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確定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僅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1項、第2項)
(二)增訂債務人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時,得聲請法院得許其供確實擔保
停止強制執行之救濟途徑。(增訂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
(三)增訂新法二年過渡期間,舊法時期確定之支付命令得自新法實施起二年內,依(1)債
權人於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2)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時,為無行為能
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聲明異議。(3)有受較有利益裁判之
證據者。(4)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或違法者。…等專屬條款,聲請再審,廢棄原支付命令。
惟考量法律安定性,債務人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已對清償或部分清償之債務,不適用專屬再
審規定為救濟。(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項、5項)
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劉家榮律師指出,他們肯認支付命令存在的必要性,然而效力過於強
大,過於側重於債權人之保障,犧牲了無辜債務人的利益。因此,草案的特色在於一方面
維持支付命令的簡便性,另一方面,將支付命令的效力改為僅有執行力、不具有既判力。
他說,新法最大的特色,在於讓法院可以「事後把關」,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不存在時,左
手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右手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與債務人異議之
訴。同時,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項,設計二年的過渡規定,讓讓司法
還不幸的受害者公道,免除無中生有的債務,以洗刷法院淪為詐騙幫兇的污名。
尤美女補充,雖然原則上法律不溯及既往,然而現行的支付命令制度程序保障實在太不周
延,因此立法者在某些特別不公平的狀況下,例外做某種程度的溯及。因此草案同時增訂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項,當債務人有下列四種狀況之一時,可以在新法公
告施行後二年內得向支付命令管轄法院對債權人提起再審之訴:
1、債權人於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2、支付命令送達時,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收受
,法定代理人未於合法期間提出異議;
3、債權人所用以取得支付命令之原因關係事實,債務人確實得以提出證據證明債務自始
不存在,或其已於該支付命令確定前就該原因事實發生清償債務、提存、債權債務混同、
訴訟外主張抵銷、債權人已免除債務、連帶債務人之一與債權人為部分債務和解,或第三
人已清償債務等可受較有利裁判之情事;或
4、依個案審查,其情節可認為有其他顯失公平情事存在者,得以債權人為被告,向支付
命令管轄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http://newtalk.tw/news_read.php?oid=27642
5.備註:
邱老私和黃戰神要聯手出擊拯救債務人了嗎(誤
作者: diedoe2 (123)   2015-01-14 11:00:00
詐騙集團表示:爽賺!!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15-01-14 11:02:00
終於改了,這種根本只是爽到債主的法以前也能通過,顆顆
作者: sjory (我是肥企鵝...)   2015-01-14 11:03:00
有在做事 推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15-01-14 11:03:00
這當初是誰立這種法的查的到嗎
作者: f1234518456 (...........)   2015-01-14 11:03:00
謝謝教學 修法前我先去用ㄌ
作者: Posner5566 (理察波斯納.五五六六)   2015-01-14 11:06:00
這種作法只是治標不治本 重點應該是加強國民法學教育不要看到支付命令 以為是詐騙就不理他
作者: tboy120 (tboy)   2015-01-14 11:08:00
快點改吧
作者: aww525   2015-01-14 11:11:00
這真的需要改
作者: gh8855964 (挖哩勒花惹發)   2015-01-14 11:17:00
推 很重要的一件事
作者: tommylai (阿狗)   2015-01-14 11:20:00
拜託快點改 這種支付命令實在不得輕忽
作者: sagakey (秋陽 渡人)   2015-01-14 11:30:00
早就該改了
作者: w3951 (又是好心情)   2015-01-14 12:09:00
這時候"異議あり"就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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