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就有提醒這項修法了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1076891.A.C05.html
麻煩幫高調 不要讓貪汙合法化
以後有機會一定要割這群闌尾
※ 引述《Gekiranger (獣拳は正義の拳)》之銘言:
呂秋遠
22分鐘前
根據立法院第八屆第六會期委員提案第17287號,呂學樟與廖正井委員領銜三十六位委員
,包括王進士、王廷升、蘇清泉、徐少萍、蔡錦隆、顏寬恆、吳育昇、鄭汝芬、鄭天財、
呂玉玲、簡東明、盧秀燕、詹凱臣、陳淑惠、王育敏、林德福、李鴻鈞、賴士葆、徐耀昌
、陳碧涵、吳育仁、李貴敏、蔣乃辛、江啟臣、張慶忠、李慶華、陳根德、王惠美、陳鎮
湘、林鴻池、陳學聖、楊玉欣、羅淑蕾、黃志雄共同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將公務員
貪污治罪條例中,所有關於公務員違背「職權」的行為,通盤改為違背「法定職權」。
多了這兩字,用意何在呢?以現行的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為例:「對於違背
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意思是說,什麼叫做貪污?其
中一樣就是公務員因為收了不正當的利益,所以做了「違背職務的行為」。過去在法院判
決的適用上,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也就是「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
適用法定職權說的代表是林益世。林益世當時擔任行政院秘書長,而中鋼是官股影響力甚
大的民營公司,秘書長的職權中,並沒有指揮中鋼這項法定職權。有點像是我拜託林益世
去幫我買江蕙演唱會的票,林益世神通廣大幫我買到票,我給林益世一萬元,基於法定職
權說,法院不能認為林益世就是貪污,因為林益世並不是因為行使法定職權,指揮寬宏藝
術給我票。
適用實質影響力說的代表是阿扁。阿扁當時擔任總統,根據憲法,總統的職權只有三軍統
帥、人事提名權、任命權、外交權、榮典權等等,並不包括指揮管理局買地。但是法院認
為,他在龍潭購地案上,發揮了影響力,讓管理局購買龍潭的地,所以阿扁雖然沒有法定
決定購買土地的職權,但是因為他身為總統,對於局長有實質影響力,所以認定阿扁有貪
污的犯行。
如果以後更改條文,代表以後法院在判斷收賄時,只要不是公務員的法定職權,公務員就
可以合法收錢,宣稱是政治獻金,而去「喬」不屬於自己法定職權的事情。舉例來說,我
是負責都更的局長,結果收錢以後去關說違建,這時候因為我的職權不是拆違建,所以並
不涉及貪污。
林益世獲勝,阿扁無罪。
提案的呂學樟委員說,這一切都是為了阿扁,也可以澄清貪污治罪條例只限於法定職權說
,我笑了。這種條文的修正,在為誰解套,我不知道,但肯定不是阿扁。我唯一肯定的事
情,就是修法如果通過,以後越高級的公務員,越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相繩。隔壁負責不同
業務的局長跑來找科長關說,科長因為礙於以後升官,所以答應局長從輕處理,這位局長
沒事。但是如果是負責業務的基層員工,因為法定職權說,那就肯定有事,這樣的判決,
如何可以服眾?以後就是要作大官,才能作大事?
看看這些連署的委員名單,有呂學樟、吳育昇、羅淑蕾、蘇清泉等人,說他們愛阿扁,所
以要為他解套,我實在很想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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