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近期對於有關親人間借貸是否造成贈與稅的疑慮
很多人產生了爭執,不論在政府對人民以及政治之間,大家都爭得死去活來
不過 我以下的見解希望能夠對於大眾在稅法相關上,能夠稍微平息一些戰火,
別讓媒體牽著鼻子走 同時也還給國稅局一個保持行政中立的原則
在這次民眾對於國稅局要求出示借款合約 歷年收取利息 期後返還資金等文件,
其中的"借款合約"是讓民眾最有爭議性的問題點
在我國的稅法當中,課稅乃是基於經濟事實來認定是否要課稅為依據
其中柯父柯母與柯市長的關係認為屬於民間借貸往來,
從陳醫師的說法裡可以出示出期間有給予柯父定存利息13萬元
但現在國稅局為何需要借據等可以證明為借貸關係還是贈與關係
來判斷有無漏報贈與稅呢?
我們可以分成兩個路線來看:
(1).贈與稅:a.柯父是否有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b.柯父是否有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其出資與代價
之差額部分?
(2).所得稅:柯父對於在2012.2013年收到的利息有無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利息所得?
在此補充一下財政部的新聞稿,民間私人借貸利息所得須依法申報
http://www.mof.gov.tw/engweb/fp.asp?xItem=33315&ctNode=117
若是以贈與稅課稅的角度來說:
a.柯父與柯市長間因有償付利息所以算是有償借貸而非無償贈與,
b.其中顯著不相當之代價部分,還需仰賴國稅局對於不相當代價認定為標準判斷
若是以綜合所得稅課稅的角度來說:
首先要了解的是柯父對於該項的利息所得是否有申報利息所得?
若是有申報,那國稅局會基於不重複課稅原則將此案歸類為綜所稅
若是沒有我想應該就是國稅局為何要柯父來說明並出示相關借貸說明的原因
目的是要確認清楚到底是借貸還是贈與行為,同時藉由專業判斷還給柯家二老清白
以上是小弟對於次一事件在稅法上的見解,如果能夠對於社會紛擾稍微平息的作用
那也算是功德一件,若是以上的說法有錯誤或有瑕疵的部分同時也歡迎各界人士
批評指教,八卦版首po 請多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