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黃國昌FB

作者: LeeKT (線路穩定性測試)   2015-01-08 12:08:48
max006的論述使用,在有多方不同支持者的情況下,
只要選舉結果不是心中所屬意的參選人當選
就『用罷免先把他拉下來再說,人可以再選』
但是我認為不可以這樣假設
不可以把不投給A參選人視為當罷免提出時就會同意罷免A
用舉例來表示
不可以說,當發動罷免柯文哲的時候,
當初投票給馮光遠的人就一定會贊成罷免柯文哲
而且罷免流程和選舉流程不一樣
還要經過第一第二階段的連署,這也削減了政黨利用人數優勢罷免的情況
既然選舉的投票率都不可能有百分之百
那麼,罷免時的投票率用選舉時的得票率去推導我認為也不準確
用max006的說法來反問max006,假設你所擔心的50%門檻取消掉,
國民黨發動罷免柯文哲,先把他拉下來,
然後換丁守中出來補選,可能性是高還是中還是低?
※ 引述《cloudwolf (狼)》之銘言:
:推 max006: 被你指正的地方已經做了修正,感謝你的指正 01/08 05:46
:→ max006: 你講的不同的意義,我覺得該稱之為門檻 01/08 05:46
:→ max006: 在多數選項裡面,贊成的可以用相對多數,但是反對的時候 01/08 05:48
:→ max006: 就應當考慮到如果3方都具有一定程度支持的情況 01/08 05:49
:→ max006: 所以罷免跟公投所需門檻不該混為一談 01/08 05:49
:你只是做了文字上的修正 對於 問題根本的了解 卻一樣不知問題何在
:關於門檻:
:對於一項表決 是否要有成立的先決條件(門檻)是一個議題(1)
: 先決條件為何(門檻要訂多少)是另一個議題(2)
: 當無法達成先決條件時 該如何解釋表決結果又是另一個議題(3)
:這三個議題必須分開看待 但是很多人卻混為一談 包含你在內
:這篇文章點出的問題是第三個議題(3)"現行法規的不合理性"
:然而你的想法卻想藉由 取消門檻(1)或調降門檻(2) 來處理(3)的問題
:這種不處理根本問題的方式 一樣是很有問題
:
:還有你用議員選舉這種非單一選區的選舉來舉例
:更可以看出罷免法規對於門檻訂法的可笑
:結果你非但沒看出 反而以此為例 實在是~~~
:
:首先要有基本的了解
:["選舉"與"罷免"代議士]是人民將權力["給予"與"收回"]的方式
:能給就要能收 所以能選舉就要能罷免
:好給就要好收 給予與收回的難易度 必須相等
:因為這兩件事其實是同一件事 只是從兩種方向去看待與執行
:
:從你例子來看 最低檔選者只要獲得2047票即可
:在假設該次選舉投票率為100%的情形下
:要罷免他至少需要需要3039票 這還是選舉投票率在100%時的數字
:如果該次選舉投票率是在65%
:那至少需要4676票才可以罷免 拜託該次選舉當選人最高得票數也才3459耶
:光這點就非常不合理
:
:在罷免投票(收回)時 宣稱要有3039票(25%)贊成罷免 才有代表性
:但是卻在選舉投票(給予)時 只要有2047票(16%)贊成當選 就有代表性
:請說明這25%跟16%的理由何在
:你家族要賣地 只要有1/6的人同意 就可以簽約給某房仲代為處理
:想要解約 卻要有1/4的人同意 才可以 這完全不合理麻
:以上是針對現行罷免法的門檻中議題2的不合理性做出舉例
:
:再來看 贊成與反對 雙方的動員與反動員
:現行罷免法將投票人數低於總人數1/2以上時 視為否決
:前面已經說過 這"視為否決"的不合理性 在這邊不再贅述
:
:但是由於這個不合理的法規存在
:使得反對罷免的一方 並不需要動員到比贊成的一方還要多人出來投票 才能主張其意見
:只要"不行使權力"即可
:相對的 贊成的一方卻必須 花更多的時間跟精神去動員 才能主張其意見
:這是不公平也是不對等的
:尤其是當議案選項呈現二元時
:為了滿足投票率高50%的門檻
:贊成的一方必須動員到將近51%的贊成票才行 這是怎樣?
:要知道在的選舉中 投票是權利也是義務
:結果在現行的法規下
:反對的一方只要不履行義務就可以收割成果
:贊成的一方行使自己的權力還不夠 還要出將近兩倍的力量才能獲得成果
:這是何等的荒謬啊~~~
作者: XYZ669538 (xyz)   2015-01-08 12:09:00
順我者生 逆我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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