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恕刪..
我有時候搞不清楚法官判案的原則在哪 ? 這案子光曬內褲要賠 30 萬,看看另一個
判例:
牙醫護士全裸共浴 堅稱未性交判無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514/179677/
摘錄內容:
法官認為,2人全裸共浴照片與書信只能證明有情愫,不能證明有性交,但2人在
公開場合親吻、擁抱及泡裸湯,寫情書表達情意,已逾越正常婚姻外男女間的社
交禮儀。
葉男另提民事訴訟索賠百萬,高雄地院認定,妻不忠造成葉男精神痛苦,判償25
萬元;尤男因不知葉妻已婚,免賠。
有沒有懂法律的強者來解釋一下,為什麼曬內褲要賠 30 萬,一起洗澡免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