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unfu (糟糕大叔)
2015-01-04 00:56:45總覺得不直接回一篇貼法條的回文很多懶人還是看不懂
法條不是這樣解釋的....
※ 引述《kurtsgm ()》之銘言:
: 總覺得不直接回一篇貼法條很多懶人還是看不懂
: ※ 引述《andycat5566 (來來來)》之銘言:
: : 店家真雖。很討厭帶狗去餐廳用餐的人。
: : 導盲犬又特別大隻味道特別重。這裡都愛狗人士。
: : 可是為什麼其它客人就必須因為ㄧ個人忍受狗臭味道。
: 因為法律保障視障者帶導盲犬入內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46&FLNO=60
: 第 60 條
: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
: 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
: 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
: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
: 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 : 我覺的店家有拒絕的權利
: 可惜這世界不是你「覺得」怎樣就是怎樣,台灣是有白紙黑字法律的國家
: 下輩子投胎去落後國家當皇帝吧BOY,這樣你「覺得」怎樣,就可以怎樣喔 >_^
這法條僅只保障了盲人與導盲犬自由進出的權利
但並沒有強制規定店家必須接待這位顧客
店家本來就可以,以安全考量拒絕這位顧客,這並不違法
台灣是有白紙黑字法律的國家,但不代表可以自由隨意的解釋法律條文啊..
我不是贊同店家的作法,但是在真實狀況明朗前,需要單方面的相信只憑
一張圖跟一個人說的話來否決一家店家嗎?
作者:
smtp (smtp)
2015-01-04 00:58:00要是店家膽敢不接待, 應該會直接倒店吧? 光被鄉民贛就贛倒了
作者:
FIRZEN45 (得到n個冷 n->∞)
2015-01-04 00:58:00請問你"以安全考量拒絕這位顧客"的法源依據在哪裡?
作者:
hkcdc (不要阿大哥)
2015-01-04 00:58:00本來就沒法條規定店家一定要收
作者:
yobi (FireLess)
2015-01-04 00:59:00是不是這樣要請專業的來解釋,但我相是這不是立法原精神...
作者:
helloman (.......................)
2015-01-04 00:59:001F你那樣是要整人嗎? XD
作者: yuki2474 2015-01-04 01:00:00
那還不快點去支持店家、消費,要不要順便打廣告 @@?
法律就是有漏洞阿,所以在法庭上請律師來就是在法條上沒
作者: paleomort 2015-01-04 01:00:00
讓他自由進出,但可以不讓他消費,真有想像力
可以自由進出 但選擇性接待?! 這一定是那裏有問題?!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5-01-04 01:01:00不會上法院的啦 這種事吼
作者:
bee12 (請給我食物)
2015-01-04 01:01:00自由進出,但可以不讓他消費 很像沒有問題阿
作者: drigo 2015-01-04 01:03:00
違反第60條第2項,罰則也才罰1~5萬而已,連上法院也不用
作者:
SamWhite (負心每是讀書人)
2015-01-04 01:03:00就是不接待客人囉 那名聲一定GG
作者:
srobg666 (srobg666)
2015-01-04 01:04:00如果店家都那麼配合 那台灣的民智太看得起導盲犬了
作者:
qm21 2015-01-04 01:05:00"以安全考量"???導盲犬有危險性這樣
Hi 這位糟糕大叔 我沒有反駁你那篇喔 我前面的推文有說
作者:
yanggh (yanggh)
2015-01-04 01:06:00丟臉,這樣坳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15-01-04 01:06:00勿忘督割
找一個盲人朋友帶著導盲犬 從開店到打烊 每隔十分鐘就
進出一次店家 反正 自由進出 不接待也沒關係?! (誤~)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15-01-04 01:08:00哪來的證明啊,願聞其詳
作者:
zft777 (誰贊成?誰反對?)
2015-01-04 01:08:00嗯嗯 對啊對啊 謝謝你當大法官釋法給大家看 頂呱呱
作者:
helloman (.......................)
2015-01-04 01:09:00保障能進餐廳卻不能吃 那這條法的用意什麼?保障逛餐廳?
作者:
zft777 (誰贊成?誰反對?)
2015-01-04 01:09:00中立尊爵社會學家+釋法譯法大法官 真是好不厲害啊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15-01-04 01:10:00找來讓大家看看啊,不好嗎?
作者:
kslxd (置底震怒放火路人某K)
2015-01-04 01:11:00那號召全部的人去他門口逛街就好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15-01-04 01:11:00本人說的怎麼會可靠呢,這阿呆都知道吧有人在說自己是當事人的事件時,會陳述對自己不利的內容嗎
作者:
zft777 (誰贊成?誰反對?)
2015-01-04 01:12:00歧視視障 就直接一點 拐來拐去的 你不累別人也累了你乾脆說視障不能搭火車 因為月台很高 不能上街路上有車
作者: p123yt 2015-01-04 01:13:00
推
作者:
zft777 (誰贊成?誰反對?)
2015-01-04 01:13:00這樣是不是比較乾脆啊?
email還沒黑的時候也說過這件事 被上頭壓住說不准報
作者:
MisuzuXD (戰鬥妖精夏珊)
2015-01-04 01:14:00你直接說你歧視就好了 說那麼多
作者:
kuter (卡特)
2015-01-04 01:14:00扯到鐵板燒溫度了 XDDDDDDDDD
但是你覺得八卦版還找得到洪案之前的文章嗎?總之關於督割這件事 我是完全不相信國防部的特別是沒過多久又出了個洪案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15-01-04 01:16:00唉唷,不要以為講兩句就可以蒙混,更大條的事都壓不住了
作者:
kuter (卡特)
2015-01-04 01:16:00原文店家說人可以進去狗要在外面 你要店家講安全疑慮嗎 XDD
作者:
zft777 (誰贊成?誰反對?)
2015-01-04 01:17:00文都不看 就可以腦部一堆發兩篇 順便歧視視障 真的滿強的
誇大是跟國防部一夥的黃媽媽講的 後來的道歉文也是在
作者:
cheng14 (不專業經理人)
2015-01-04 01:18:00都說"得自由進出營業場所"了 不是去消費不然是進去拉屎嗎??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15-01-04 01:18:00奇怪了,我記得當天明明是他自己上來講的多可怕的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15-01-04 01:19:00對於你講的話也要先打折扣了
我跟他不熟 但是這部份我寧願去相信email還有跟她合作的記者 但最主要原因是我不相信國防部 就這樣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15-01-04 01:20:00發現有人還記得當天是他自己上來講的很可怕的,你才轉彎?
作者:
cheng14 (不專業經理人)
2015-01-04 01:20:00照你這麼說 大眾運輸工具也可以拒絕導盲犬了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15-01-04 01:21:00當初他還實況轉播呢
不管如何 看過這麼多事件後 我覺得機關槍比國防部可信太多了...
作者:
tsairay (火の紅寶石)
2015-01-04 01:22:00都不可信的為什麼要挑一個相信呢,顆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作者: liusean (旁觀者) 2015-01-04 01:29:00
自打臉嘍 假如已安全為由禁止導盲犬進入,卻接受視障人士如內 那視障人士的安全性更危險吧?
作者:
nicky51 (^^真 停住了 喔)
2015-01-04 01:29:00你的才是下限,照你所說所有都可以以安全理由拒絕了而且你只是提供秀下限人士取暖的地方而已!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所以絕對不能用安全當理由。
作者:
nicky51 (^^真 停住了 喔)
2015-01-04 01:31:00法就規定可以自由進出營業場所了,那就是可以走進走出既然營業了,就有義務提供安全環境,而身心障礙不是問題
作者:
TSbb (貸款三十年債開始)
2015-01-04 01:33:00你是誰教的? 幫馬說大水庫跟公使錢的?
作者:
youga (妖嘎)
2015-01-04 01:36:00ok der
作者:
rfadslakk (likefish1031)
2015-01-04 01:42:00都說理由是怕影響其他客人了 這就掰了
作者:
Ganer (朝生暮死)
2015-01-04 02:24:00這篇比較像人話 法條寫的很清楚 店家不得拒絕導盲犬出入並不是說店家不得拒絕服務攜帶導盲犬的客人
反正屆期改善嘛。店家無恥一點就下次遇到就說定位客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