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曹長青:網絡「毀謗」馬英九該當何罪?

作者: dandanhanbau (丹丹漢堡)   2015-01-03 22: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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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長青:網絡「毀謗」馬英九該當何罪?
九合一選舉,國民黨慘敗。馬英九們事後「閉門思輸」,竟得出是「網路」之過。馬政府
法務部長羅瑩雪近日宣佈,要修法解決網路「集體霸淩」問題。
這個舉動讓人想到對岸中國。因為專制國家才熱衷控制網路,什麼防火牆、實名註冊等,
更用法律手段鉗制人們的言論和思想。
網路是個新興事物,尤其臉書、推特等,不像平面媒體(和專門網站)有人負責(事先審
核),它只是一個平台,萬千線民各顯神通,各抒己見,當然就各種聲音都有,有時魚目
混珠。怎樣處理網路上的「譭謗」問題,是一個新話題。
台灣針對這個問題要立法,絕不應該朝向對岸中國的控制方面,而應借鑒美國等西方民主
國家的法律經驗和做法。
美國在審理網絡誹謗案時,不是以控制和懲罰為主,而更多的是堅持言論自由的原則,給
言論空間。雖然網絡是新興事物,但美國對網絡誹謗案的審理,基本是延續傳統法律,堅
持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原則。我概括總結了一下,它主要體現在四大
方面:
第一,事實和評論區別的原則。
美國在審理誹謗案時,非常注重把「事實指控」和「評論」嚴格區分開來。屬於評論的部
分,不管怎樣嚴厲、尖刻,甚至過分,一般都不會被定為誹謗罪。即便使用像壞蛋、婊子
、瘋子,傻蛋等詆毀字眼,基本都被列入評論範疇,不作誹謗處理,從而盡量保護言論的
自由表達。
例如2009年的著名案例,27歲美國女學生波特(Rosemary Port)在其谷歌「個人博客」
匿名抨擊加拿大模特科恩(Liskula Cohen)是「紐約市的婊子」,「有精神病、撒謊、
爛貨一個」。科恩控告波特誹謗。紐約州最高法院裁決谷歌公佈這個匿名博客的真實姓名
,但沒有裁定波特「誹謗罪」。
對於波特使用「婊子」「爛貨」「精神病」等用語,是不是就等於「誹謗」,在網上有相
當爭議。有網民認為,這不應該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誹謗」。因為如果把誹謗定義得非
常狹窄的話,那麼以後大家在網上也不敢隨便罵別人是「asshole」(蠢蛋)了。
「婊子」「爛貨」等詞,當然屬人身攻擊用語,但它和指控別人「偷東西、殺人、強奸」
等有實際內容的誹謗完全不一樣;它是抽像的人格貶損、斥責。這裡有一個抽像和具體的
區別。
對法庭裁決谷歌公布她的姓名,波特不服,要把這個案子打到美國最高法院,並堅持向谷
歌索賠1500萬美元。但迄今尚未聽到最高法院受理此案的消息。
紐約最高法院的這項判決確立了兩項原則:對網絡的激烈攻擊言辭等,持相當寬的裁決尺
度,不是輕易定「誹謗罪」而影響網絡評論、大眾信息的自由流通。另外,法院可要求谷
歌公布匿名博客的真實姓名,強調了言論的責任和透明性。
第二,對普通人和名人區別對待的原則。
美國另一個審理誹謗的著名原則,是對普通人和名人(public figure)及政府官員有不
同標準。對普通人,不可隨便誹謗,但是對名人、官員等,對他們打誹謗官司,則設有著
名的「三原則」和「一条件」:
「三原則」是:1,當事人必須證明,報道內容失實;2,當事人的名譽受到實質性損害;
3,對方有事實惡意,即明知不是事實,故意陷害。顯然這第三條最難證明(事先有誹謗
陷害對方的動機的證據),所以名人和政府官員很難打贏誹謗官司。
「一条件」是:要由原告(即要打誹謗案的政府官員和名人們)「舉證」。很明顯,由哪
一方負責「舉證」,就增加了哪一方的負擔。規定由原告舉證,就更使他們有打誹謗案的
難度。
為什麼對官員和名人設立這麼嚴苛的標準?對官員,當然是從監督權力者的角度;對名人
,因他們是公眾人物,其言行也潛在影響和塑造公共政策,等於是「軟權力者」,所以他
們也應受到監督。如果讓他們輕易打贏誹謗官司,會窒息監督的聲音,影響大眾的知情權

但是,他們名譽受損怎麼辦?大法官認為,因他們是名人,就有機會在媒體上為自己澄清
;雖然他們的形像可能還是蒙上陰影,但寧可讓他們付出這個「代價」,也不要使言論自
由或公共議題的討論等受損。
什麼樣的人才算「公眾人物」?最高法院沒有給予明確的定義,但前些年一個判例是,一
個在幾千人的小鎮中參加社會活動比較活躍的退休警察(名字上過幾次社區報紙),狀告
媒體「誹謗」,最後被法院認定他是「公眾人物」而敗訴。
美國最高法院後來又把「三原則」擴大到即使是普通人,卷入處於大眾關注的「公眾事物
旋渦」中,狀告誹謗,也要出示這三點證據。
從對名人、官員等設立嚴格標準,到把「三原則」擴展到卷入大眾關注的「公眾事務漩渦
」中的普通人,顯示美國的司法更朝向保護更多言論(和批評)的自由流通,而不是輕易
定罪。
第三,對嘲諷甚至極端無禮的不劃線原則。
既然不輕易定罪,那麼言論的底線劃在哪裡?尤其對名人和官員的嘲諷、痛斥,甚至辱罵
,是不是有個界限?大法官沒有明確定義,但通過案例,仍提供了線索:
最出名的是1983年基督教布道師福爾韋爾(Jerry Falwell)控告《皮條客》(Hustler)
雜誌誹謗一案,最高法院的一致裁決精神是保護模仿、嘲弄公眾人物的權利,即使這種嘲
弄舉動是「極端無禮的」,甚至給遭到嘲弄的人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
福爾韋爾牧師的控告是相當有「理由」的:第一,那家雜誌刊出一篇整個是編造的對他本
人的採訪,他根本沒有接受過採訪。第二,他在「採訪」中說自己性生活的「第一次」是
喝醉後跟自己的母親。採訪是假的,這個亂倫之說,當然也完全是編造的。福爾韋爾牧師
認為,這是對他「蓄意造成精神痛苦」,在地方法院他勝訴,獲賠15萬美元。
但美國最高法院最後判決福爾韋爾牧師「敗訴」。理由是,這篇「採訪記」是刊登在這本
雜誌的喝甜酒的系列廣告中,是一種模仿嘲弄。福爾韋爾牧師提出這家雜誌應對這種「極
端無禮」的諷刺負責,但最高法院認為「是否極端無禮」,在法律上難以定出可區別的原
則標準,怎麼定,都會損害言論和新聞自由,所以不定。
大法官強調,縱觀整個美國歷史,「圖文描述和諷刺性漫畫,在社會和政治辯論中發揮了
突出的作用。」即使發言人的意見冒犯了他人,但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核心價值是「
政府在理念市場中必須保持中立。」也就是說,政府不能出面懲罰「言論」,而應保持「
思想市場」的開放和自由流通。這個案子在美國影響巨大,後被拍成電影《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獲得相當好評。
對政治人物和名人的「極端無禮」的批評或嘲諷,最高法院不願「劃線」限制,那麼可以
「極端無禮」到什麼程度?在美國的刊物上,曾有過這樣的漫畫,裸體的尼克松總統跟自
己的女兒在「做愛」(尼克松父女頭像被移植到赤裸的男女身上)。這不僅是「極端無禮
」,而且是「有意侮辱」。
但尼克松沒有去打官司。這可能有兩個原因:一是從「三原則」角度,他知道打不贏。另
外,美國第三任總統傑弗遜就強調過,在有報紙無政府、有政府無報紙之間選擇,他寧可
無政府也要有報紙。美國政治人物基本都秉持這種傳統,「進廚房就不怨油煙」,對批評
和嘲諷持容忍和認可的態度。
當然,製作發表尼克松父女「做愛」這種畫面是非常粗鄙、不雅,甚至惡俗、流氓氣的,
但應該由媒體評論來檢討和批評,而不能用刑法來處罰。
第四,對涉及公眾事務的言論更為放寬的原則。
美國在審理誹謗案時,如果言論涉及「公共關心事務」(matters of public concern)
,尺度也會放寬。例如2011年3月,美國最高法院就一群教會人員在伊拉克陣亡美軍的葬
禮旁舉牌抗議辱罵,是否構成誹謗,九名大法官以八比一的懸殊比例裁決,士兵家屬敗訴
,教會無罪。主要理由是:他們牌子上寫的內容涉及公共事務。
雖然他們在人家葬禮之際舉牌辱罵,發表「同性戀該死」等「極端無禮」的言論,但大法
官認為,軍中同性戀問題,是公眾話題;不能因他們在葬禮旁的抗議行動令人不快,而用
刑法懲罰,窒息公共議題的辯論空間。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在(多數派)的裁決書中特別強調:「
言論是相當有力量的……像這個案子,給陣亡士兵家屬帶來巨大的痛苦。」但是,根據憲
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的原則,「面對這個現實,我們對痛苦的反應不能是懲罰言論
者。作為一個國家,我們選擇了這樣一條道路:保護那些在公眾議題上甚至有傷害性的言
論,來確保對議題的公開辯論不被窒息。」
當然,在普通人之間如果有誹謗(包括網絡),審理的標準有不同,也有被定罪的。但是
,從上述這四個方面可以看出,美國立法的基本精神,是盡量保護言論和新聞自由。這也
是建國之父們把它列入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原因:
言論也是個市場,應該讓大眾自由選擇,要相信多數人的鑒別能力,最後一定是優勝劣敗
。對錯誤的言論,低級的言論,應該提供更多的信息,來自然淘汰。而不是由法律定罪和
禁止,這樣才能更大限度地保護言論自由,而言論和新聞自由是民主的重要根基。
2015年1月2日於美國
作者: blmp1234 (霸氣龜頭哥)   2015-01-03 22:48:00
我猜有人不看內文就噓
作者: Conniiiie   2015-01-03 22:48:00
阿扁時代,邱毅電視上亂抹屎你們有說話?
作者: amovie ( )   2015-01-03 22:48:00
說的如果是事實 不是毀謗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1-03 22:48:00
中華民國有中華民國的玩法 滾
作者: james732 (好人超)   2015-01-03 22:48:00
話說,北京竟然沒有鎖PTT
作者: sysop5566 (批踢踢半熟手)   2015-01-03 22:48:00
連戰要殺阿扁 怎不先抓去關
作者: https (熱鬧一下)   2015-01-03 22:48:00
公權力砍帳號阿
作者: silentence (小飛號:號:)   2015-01-03 22:49:00
真要同個標準垃圾媒體都可以收起來了
作者: conshelity (此帳號有毒☠)   2015-01-03 22:49:00
如果以美國標準 KMT早就
作者: MarkFung (罪と罰の終焉)   2015-01-03 22:49:00
有黨證是網路評論,沒黨證是集體霸凌 by law in shit
作者: kaibaseto   2015-01-03 22:50:00
中國沒有鎖telnet 可以暢行無阻上PTT
作者: chen000 (莫名其妙變小紅)   2015-01-03 22:50:00
真的要這樣搞.媒體會最先死光光
作者: b195f1a (b195f1a)   2015-01-03 22:51:00
把美國講得太好了,佔領華爾街那群人
作者: clv (慢慢習慣成為大叔)   2015-01-03 22:51:00
根據大清
作者: protect6090 (山茶花)   2015-01-03 22:51:00
罪你老媽的大西瓜 國民黨支持者一家老小吃大便!
作者: cmid05 (酷拉皮卡)   2015-01-03 22:51:00
擋到____黨財路 就是霸凌 偏激份子 貪汙 賣器官 洗錢
作者: blmp1234 (霸氣龜頭哥)   2015-01-03 22:51:00
你他媽的 一樓臉好腫
作者: rock610808 (newrock)   2015-01-03 22:52:00
當兵集體霸凌說在玩的,網路霸凌騜就不行
作者: kopune (無限期支持 i☆Ris)   2015-01-03 22:52:00
結論是怪罪網路就是要噓
作者: james732 (好人超)   2015-01-03 22:52:00
所以就算網路標準完全抄對岸,八卦倒是沒影響XD
作者: Brown1010 (0W0)   2015-01-03 22:52:00
你的言論自由多一點,別人的個人法益就少一點
作者: b195f1a (b195f1a)   2015-01-03 22:52:00
罵銀行是肥貓一樣被判刑,法官還不採用憲法言論自由原則
作者: Yozuha (Yozuha)   2015-01-03 22:53:00
洩漏國家機密罪
作者: b195f1a (b195f1a)   2015-01-03 22:53:00
美國的司法制度更像是比有沒有錢請得起律師
作者: SuperUp (( ̄▽ ̄#)﹏﹏)   2015-01-03 22:53:00
不意外啊 馬就是想搞警察國家啊 實質回歸到戒嚴時期
作者: wtao (淘)   2015-01-03 22:54:00
誹謗
作者: art216169 (guest)   2015-01-03 22:54:00
謗佛者死
作者: pionxzh (不為彼岸)   2015-01-03 22:58:00
方丈很小心眼的
作者: elmush (elmush)   2015-01-03 22:59:00
稍微看了一下內文不噓
作者: peermyheart (澄心)   2015-01-03 23:00:00
這篇寫得極好,竟沒什麼推
作者: wowowsakura (櫻花甜不辣)   2015-01-03 23:01:00
因為鄉民大多數有長文閱讀障礙
作者: st890284 (st890284)   2015-01-03 23:05:00
推個 別只看標題就2
作者: kininan (奇尼)   2015-01-03 23:08:00
翻譯:KMT沒救了 想學中國搞綠壩
作者: rockiey (lovemiya)   2015-01-03 23:15:00
期待他的下場
作者: Tenging (菜鳥)   2015-01-03 23:30:00
沒有競爭力慣老闆草莓族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5-01-03 23:35:00
可惜標題
作者: zembrata (牡羊四姊GBY公主)   2015-01-03 23:43:00
標題殺人 曹長青的評論都非常中肯!---- 情色風暴1997 (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
作者: CHU094080 (美雲さんはオレの嫁)   2015-01-03 23:46:00
標題超爛 幫內文高調
作者: zembrata (牡羊四姊GBY公主)   2015-01-03 23:46:00
非常精彩的法庭攻防!! Flynt的怪招也超多! 超棒的片!建議大家租來看 (我當年是抽中"世界電影"的贈票 才去看結果在電影院看到哭 好感動!!!!!!!!!!!!http://ppt.cc/n8fx
作者: cage820518 (凱吉哥)   2015-01-04 00:02:00
標題會害慘這篇文章
作者: zembrata (牡羊四姊GBY公主)   2015-01-04 00:02:00
幫高調 一定要看完全文!
作者: ddabc1234 (後輩)   2015-01-04 00:11:00
給噓的各位 請看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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