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動物很凶 有的動物很可愛
無論兇惡可愛與否,
動物在法律上都是異於人的存在
或更多時候,動物比較屬於財產的範疇
有的人主張,動物也有喜怒哀樂,
故我們要給他動物權,把他當人看
這似乎是很矛盾的想法
1. 首先即是動物法該由人訂 還是動物自己訂
(不能立法自決,談何尊重)
2. 老虎吃老鼠 是不是要論罪求刑
(如果與聯合國人權宣言一般看待,
動物生而有動物權,即有不被侵犯生存的權利)
3. 現今的動保法多為人類「是否合理處分」動物的規範
(人是不是動物,人可不可以處分動物)
有沒有動物權是個很矛盾概念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