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是2007年郝龍斌任內才公布實施!
那之前工程實施也沒有規定非要提什麼交維計劃(包括馬英九任台北市長時)
第三條
於本市辦理之下列工程,工程主辦單位應於工程施工日一個月前,檢具交通
維持計畫向本府交通局申請審查,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始得開始工程之施工。但緊急性搶修工程不在此限:
一 道路施工:
(一)使用本市快速道路、隧道、橋樑、車行陸橋、車行地下道等封閉
型道路施工者。
(二)使用本市寬度十五公尺以上道路施工者。
(三)使用本市寬度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道路,施工達三日以上
或單方向未能留設三.五公尺以上空間供車輛通行者。
二 於道路外之基地建築工程,其建築工程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其他經本府交通局及相關單位會勘認為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
響,而須提送交通維持計畫送審者。
一個人闌尾炎痛了8年還不算緊急嗎?那什麼才叫緊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