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u899 (白噪音)》之銘言:
: ※ 引述《GT47 (吳大)》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十年前就已經有同志爭取結婚,但政府和反對的宗教勢力說,社會還沒有
: 共識,爭議很大,同志結婚會造成很多問題,不該一步登天,應慢慢來,從教育著手。
: 好der,那麼我們就從性平教材著手吧!約五年前 性平議題準備入國中小的生活教材中,
: 內容提及同志孩子及青少年該如何尋求協助,保護自己,以及各種資源,並編寫了更深入
: 的教師手冊,好讓就算對同志完全不了解的教師也具備基礎的了解以及授課補充。
: 這時候,出現了一個“真愛聯盟”
沒想到一個教導違法行為的教材
可以被避重就輕美化成這樣
看看監察院糾正案文全文吧
另外教材業者跑告真愛聯盟妨礙名譽
結果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認為教材內容違反刑法227條跟優生保健法
而移請監察院調查
以下節錄部分重點,有興趣自己可以看原文
http://ppt.cc/Ncqv
教育部96 及97 年度編製國中小學之性別平等教育三本教材時,其編製過程未聽取
各方意見即草率結案,且對於兒童或少年合意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仍須擔負刑事
或行政處罰責任,教材內卻出現「墮胎是一項合法、合理的選擇」、「男生和男生
做愛」、「你們要如何做愛」、請教師積極教導學生如何「製作口交膜」等文字,
...教材內容對於兒童及少年之合意性行為可能觸法問題仍隻字未提,並記載孩子
有為特定人「開放身體某些部位的碰觸權」等不當內容,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二)教材部分內容違背法律禁止規定:
1、刑法第227 條規定:「對於未滿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
期徒刑(第1 項)。對於未滿14 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
徒刑(第2 項)。對於14 歲以上未滿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 項)。對於14 歲以上未滿16 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 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5 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觸犯刑法第227條,為該法所稱性侵害犯罪。因此,對於未滿16 歲之男女
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均構成妨害性自主罪,且為性侵害犯罪。再者,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49條第1 項第9 款明定,任何人對於
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等行為;
違者依該法第97 條規定,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或名稱。此外,優生保健法第9 條1明定人工流產之情形,未包含未成年少女墮胎。
前開規定之立法意旨在保護身體發育未全或思慮未周之兒童及少年,避免其受到不
當侵害,教育單位應將之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教材,以免兒童及少年不慎觸法,或
身心受創。
2、上開三本教材之部分內容,與上開刑法、兒少權法及優生保健法明文禁止之規
定有違。例如:在「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中記載:「讓孩子了解到當答應接受對
方的感情告白時,就表示你們許下了一份愛的承諾或約定,而彼此承諾或約定的方
式是可以經由兩人協商協調的,例如:分享心情、興趣、時間、分享身體(牽手、
肢體的撫摸或擁抱、親吻、親密的性關係) ...」(17-18頁);「墮胎是一項合法、
合理的選擇」(20 頁);「男生和男生做愛」、「你們要如何做愛」等(108、109 頁)
。在「性別好好教」之「多元情慾與性別人權」單元中,介紹多元情慾。在「認識
同志教育資源手冊」中記載「…例如有些同志伴侶間會協議在伴侶關係之外容許跟
他人發生性關係…」(35 頁);請教師積極教導學生如何正確使用保險套、指套、製
作口交膜,及使用水性潤滑劑;所有性玩具也保持乾淨,不與他人共用性玩具(81
頁)等。
以上,平衡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