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nyC (為什麼這麼好笑)》之銘言:
: http://tinyurl.com/ljd698q
: 有人打臉了耶....而且打得啪啪啪啪啪啪得好腫
: 請大家評量看看
哈哈哈,姓魏的不外如是!
真是久聞其名,如雷貫耳,百聞一見,如此如此~~~
http://ppt.cc/sWbq
台灣對器捐者的「腦死」爭議,一直到一九八七年九月衛生署公布腦死判定程序,稍告停
歇;器官捐贈也慢慢為社會接受。腦死判定程序一直適用到二○○四年,才為「腦死判定
準則」所取代。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9082333.shtml
醫界爭議多時的腦死判定程序將有重大變革!衛生署即將修定「腦死判定程序修正條文」
,只要昏迷指數在五以下的重度昏迷病人就可以進行腦死的判定,新增小兒神經科醫師能
參與腦死判定醫師行列,同時擬對5歲以下的兒童做出不能捐器官的限制門檻。
http://www.24drs.com.tw/daily/article.asp?x_no=1323
無心跳器捐:是指對於救治無望的病人,停止治療,待病人心跳停止,醫師宣布死亡後,
在器官壞死前及時摘取,以供移植之用。
腦死器捐:腦死指生命中樞之腦幹不可逆的停止作用。腦死之後,身體器官會逐一失去功
能。醫師依腦死判定流程判定腦死後,可依法摘取器官,以供移植之用。
http://m.ltn.com.tw/news/life/paper/185555
當時的團隊,為了以上種種的考量,在檢察官到達後,做了「撤除呼吸器」這個舉動,而
且病人也在很短的時間內心跳停止(這點證明醫療團隊的評估沒錯,病人是不會活,而只
是靠呼吸器在延長死亡!)這樣就能縮短等待檢察官的時間,而且ECMO團隊也在一旁準備
好了,可以立即裝上!(如果等待心跳自然停止,再啟動ECMO團隊,那就得要多花時間了
!記住,移植是分秒必爭的)
「讓無治癒希望的病人,自然死亡」這件事,在當時,雖有共識,卻還沒有法律的保護!
(大家就不必問為何立法委員立法會這麼慢了吧?)對於無治癒希望的病人給予撤除維生
系統,是符合倫理的做法,但是,我們的法律卻遲至2012年底才修法通過(其實在2011年
就修了一次,但是實務上根本不可行)。
http://tmalmagazine.blogspot.tw/2014/11/blog-post.html?m=1
魏崢指出,振興醫院心臟移植小組自1988年7月施行第一例心臟移植手術,至今年3月底,
完成341例心臟移植,年齡從2.3歲到75歲。這341例心臟移植中,有三例換心人順利邁入
第20年,成為全亞洲存活最久的換心人。
http://mag.udn.com/mag/life/storypage.jsp?f_ART_ID=24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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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文章
可以了解
1. 一九八七年九月衛生署公布腦死判定程序
二○○四年,才為「腦死判定準則」所取代
所以不是洪醫師所說的腦死判定的法條2004年才公布 2000年的論文無法依法判腦死
說要打臉好像太心急了? 而且還有點丟臉....
然後還一堆喊燒的一直分享?
2.
爭議在於2012年才讓對於無治癒希望的病人給予撤除維生系統這件事合法
甚至對於此類無法正常進行腦死判定的病人
到現在還沒有相關補充的判定方法
這絕對是行政和立法機關的怠惰
用高倫理標準的慈悲拿掉維生裝置卻過不了最低道德標準的法律這關
只能說是弔詭
3.魏醫師1988年7月施行第一例心臟移植 腦死判定1987年9月衛生署公布
這時間點看起來似乎他沒有移植過非經腦死判定後的心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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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來這件事爆出來一定有政治目的
二來台大團隊也絕不是所謂的強摘器官
爆出來只是讓老K選得更難看
但是這種謬誤又低水準的打臉文讓人覺得很難過
柯P穩穩贏就好了 周邊的小丑可以稍微節制點嗎
最後只希望這件事能夠成為一個動力
讓相關的法令盡速釐清通過
不要再讓更多有心救人的醫師被陳舊的法律綁手綁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