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是醫學倫理大哉問
大哉問的意思就是 過去就討論過 未來也會持續討論
因為沒有一個標準答案
其實論文上的案例跟腦死腦判比較沒關
反而跟安寧緩和療護比較相關.
一般我們所聽到的腦判捐贈者
腦死 => 腦判 => 器捐 (心臟仍跳動)
而論文的案例則是
重症腦傷醫師認為不可治癒或無法接受腦判者 (例如肺撞爛了沒辦法測呼吸)
=>經醫師判斷必將進入死亡, 與家屬討論後決定撤除維生設備 (爭點), 並器捐
=>撤除維生設備 (類似重症安寧的概念)
=>為了器官灌流好和之後接ECMO, 打肝素和血管擴張劑phentolamine
=>病患死亡 (心臟不跳了, 又不急救, 腦必死, 根本不用腦判)
=>接上ECMO器捐
爭執點在於
1. 2000年時安寧的法令是否准許醫師與家屬討論後就做重症安寧撤除維生設備
(事實上這到現在還在吵, 醫師可以幫末期病人拔管嗎? 還是家屬自己去拔?)
2. 在"撤除維生設備"到"病患死亡"中間有打藥, 是否病人就不是death by natural?
事實上安寧療護再走最後一段的時候, 也會打嗎啡, 貼scopolamine貼片等等處置
只是這次的藥物處置是器捐流程重疊進來了
其實這些東西國外早就吵過, 早就戰過,
最後美國內科醫學會做出結論: 不違反醫學倫理
但是台灣就會在那邊惡法亦法, 所以台大最後就乾脆不碰這塊 隨你去死
反觀柯文哲, 即使如此他仍然撰文分析利弊, 困境, 以及未來可改進的方向
真不愧是白目的力量!!政府擺爛的事情, 他想扛起來做.
最後推薦閱讀這篇沈政男醫師所寫, 個人認為專業且精確.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16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