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魏崢醫師在fb上提供的說明

作者: ttnakafzcm (燦's)   2014-11-22 00:52:03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79
腦死判定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腦死判定,應於具有下列設施之醫院為之:
一、設有加護病房。
二、具診斷結構性腦病變儀器設備。
三、具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氣體等腦死判定所需之設備。
第 3 條
進行腦死判定,病人應符合下列各款之先決條件,始得為之:
一、陷入昏迷指數為五或小於五之深度昏迷,且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
吸。
二、昏迷原因已經確定。但因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影響未消除前或體
溫低於攝氏三十五度所致之可逆性昏迷,不得進行。
三、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
第 4 條
腦死判定應進行二次程序完全相同之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
第二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應於第一次測試完畢接回人工呼吸器至少四
小時後,始得為之。但滿一歲以上未滿三歲者,應至少十二小時後;足月
出生(滿三十七週孕期)未滿一歲者,應至少二十四小時後。
第 5 條
進行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之前,應經觀察,其觀察期間如下:
一、罹病原因為情況明顯之原發性腦部損壞者,應觀察十二小時。
二、罹病原因為腦部受損且有藥物中毒之可能性者,應逾藥物之半衰期後
,再觀察十二小時。
三、藥物種類不明者,至少應觀察七十二小時。
使用人工呼吸器者,於前項觀察期間內,應持續呈現深度昏迷至觀察期間
屆滿昏迷指數仍為三,且無自發性運動、去皮質或去大腦之異常身體姿勢
及癲癇性抽搐,始得進行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
第 6 條 附件檔案
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應依序進行腦幹反射測試及無自行呼吸測試。
因頭部外傷致臉部重創、頭圍太小等特殊情況,致無法完成或不能確定前
項測試結果者,應進行其他測試,或必要時佐以儀器進行輔助測試,並於
第十三條第二項之附表三,載明其理由及測試方式。
第 7 條
腦幹反射測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始得判定為腦幹反射消失:
一、頭-眼反射消失。
二、瞳孔對光反射消失。
三、眼角膜反射消失。
四、前庭-動眼反射消失。
五、對身體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在顱神經分布範圍內,未引起運動反應

六、插入導管刺激支氣管時,未引起作嘔或咳嗽反射。
第 8 條
經前條測試確認腦幹反射消失後,依下列步驟進行無自行呼吸之測試:
一、由人工呼吸器供應百分之百氧氣十分鐘,再給予百分之九十五氧氣加
百分之五二氧化碳五分鐘,使動脈血中二氧化碳分壓達到四十毫米汞
柱以上。
二、卸除人工呼吸器,並由氣管內管供應百分之百氧氣每分鐘六公升。
三、觀察十分鐘後,動脈血中二氧化碳分壓須達六十毫米汞柱以上,並檢
視是否能自行呼吸。
四、確定不能自行呼吸後,即將人工呼吸器接回。
第 9 條
經依前二條規定,完成連續二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均符合腦幹反射消
失及無自行呼吸者,即可判定為腦死。
第 10 條
進行腦死判定之醫師,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條件:
一、病人為足月出生(滿三十七週孕期)未滿三歲者:具腦死判定資格之
兒科專科醫師。
二、前款以外之病人:
(一)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
(二)具腦死判定資格之麻醉科、內科、外科、急診醫學科或兒科專科醫
師。
前項所稱腦死判定資格,係指完成腦死判定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書者。
本準則修正前,已領有台灣小兒神經醫學會所發仍於有效期限內之小兒神
經學專科醫師證書者,具腦死判定之資格。
第 11 條
下列機構或團體,得辦理腦死判定訓練課程:
一、具有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兒科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療機構。
二、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兒科相關之醫學會或學會。
腦死判定訓練課程應包括課程教育、考試及實務訓練。
課程教育應至少授課八小時,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腦死觀念之發展。
二、腦幹之功能性解剖及腦死之病理生理機轉。
三、腦死判定之先決條件及排除條件。
四、腦幹反射測試及無自行呼吸測試。
五、小兒腦死判定。
六、腦死相關法令。
七、腦死醫學倫理層面之探討。
八、腦死判定可能遭遇之問題。
完成訓練課程合格之醫師,由辦理訓練之機構或團體發給證書,並將名單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2 條
腦死判定,應由具判定資格之醫師二人共同為之;其中一人宜為富有經驗
之資深醫師。
醫師進行腦死判定時,原診治醫師應提供病人之資訊及瞭解腦死判定結果

第 13 條 附件檔案
原診治醫師應填寫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會診單(如附表一)及使
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檢查表(如附表二)。
進行腦死判定之醫師應共同簽署腦死判定檢視表(如附表三),並由原診
治醫師據以出具死亡證明書。
請問台大及柯P違反以上哪一條?
還是你要說 抓到了 腦死判定準則 是綠的?
這到底是三小 以為腦死判斷那麼簡單嗎?
去看救命病棟24小時5吧 有解釋日本的腦死判定
作者: blackone979 (歐派は俺の嫁)   2014-11-22 00:53:00
看他原文通篇都在假設醫師是無良的狀況 幹根本沒打算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14-11-22 00:53:00
KMT根本不在乎啊,反正這些普羅大眾又聽不懂看不懂
作者: Jameshunter (幻劍)   2014-11-22 00:53:00
你都上色成綠色的 當然是綠色的XD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4-11-22 00:53:00
魏大醫生直接指控台大醫院移植器官沒有進行腦死判定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4-11-22 00:54:00
先假設你有罪,所以你有罪,跟質疑私帳的方式一樣啊
作者: nagano933 (別人的失敗就是我的快樂)   2014-11-22 00:54:00
沒辦法了 轉去台大醫院讓台大醫院跟魏醫生解決吧
作者: FIRZEN45 (得到n個冷 n->∞)   2014-11-22 00:55:00
柯P語錄有提到魏醫生阿 看完大概知道雙方立場是怎樣了
作者: marx93521 (<阿ㄉ一ㄥˋ>)   2014-11-22 00:56:00
最吊詭的是 要求當事人證明自己的清白 而不是提出證據證明有犯罪事項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4-11-22 00:58:00
只要動口說柯P有犯罪事項 政府就會去查惹 超簡單der
作者: kenzo1212 ("Sadeness (Part I)")   2014-11-22 00:58:00
看夜勤病棟可以嗎?
作者: marx93521 (<阿ㄉ一ㄥˋ>)   2014-11-22 00:59:00
說別人犯罪卻沒有證據 而是要對方提出自己是清白的證
作者: Aggro (阿果)   2014-11-22 00:59:00
說你放水就放水 柯p快退選(疑
作者: kyoin (nioyk)   2014-11-22 01:01:00
對你幫助最大的 往往是你的敵人 會把你幹掉的 卻是你的長官
作者: itachi0609 (紫苑)   2014-11-22 01:12:00
他原文根本質疑醫師為了器官謀殺病患了 真垃圾
作者: boykid (哀哀~~~)   2014-11-22 01:17:00
提醒大家有個盲點 台大取器官的對象好像無法判斷腦死~我想這就是國民黨要打的點 無法判斷腦死就給他取器官但因為有家屬同意 有檢察官驗證 應該是道德爭議問題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4-11-22 01:20:00
樓上弄錯了一件事情, 這種移植會發生在心跳停止以後
作者: ttnakafzcm (燦's)   2014-11-22 01:21:00
無法判定腦死就等心跳停止阿 有問題?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4-11-22 01:22:00
如果這樣有問題, 等於以後都不能拔管了, 有可能嗎?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4-11-22 01:26:00
有家屬同意和檢察官驗證 但是次序好像有問題喔?拔管可以 但是不可以"加速病人死亡 安樂死等 不合法"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4-11-22 01:29:00
樓上的問題底下那篇也有回答 給嗎啡讓病人舒服點行不行?病比雖然會舒服點, 也會加速死亡喔~
作者: ttnakafzcm (燦's)   2014-11-22 01:31:00
拔管後我也會選擇讓病人舒服點離開 但這是加速死亡這樣就犯法了嗎? 那以後通通不要給嗎啡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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