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若
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
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5000萬元以下罰金。
1.5億元對頂新來說,很多嗎?
怎麼不學公平交易法41條:(對獨佔、聯合行為處罰)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
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用事業的年度銷售額當標準,訂罰金才有感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