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手機鏡面貼反射 男窺女沐浴

作者: pippen2002 ((EJ1547))   2014-11-13 11:31:05
※ 引述《https ()()()()》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手機鏡面貼反射 男窺女沐浴
: 3.完整新聞內文:
: 【吳珮如╱台北報導】
: 偷窺女鄰居示意圖 http://ppt.cc/z6yc
: 張男將手機伸到隔壁女鄰居浴室窗戶外,利機鏡面螢幕保護貼的反射,偷看鄰居洗澡。
: 台北市男子張乃元今年七月間,從內湖租屋處浴室窗口,持貼有鏡面螢幕保護貼的iPhone
: 4s,透過鏡面反射,偷窺隔壁張姓女子洗澡,張女發現後嚇得報案。庭訊時,檢方諭令
: 張男五萬元交保,士林地檢署昨依妨害秘密罪起訴張男。
: 稱愛慕鄰女仍被訴
: 受害的張女當時到李姓學姐家借宿,卻發現浴室窗口有「亮點」,疑似手機,憤而報案。
: 張男(三十二歲)被逮後否認偷拍,稱因愛慕李女,才將貼有鏡面保護貼的手機當作偷窺
: 工具,打算偷看李女,但被張女識破,他事後已將保護貼撕掉。
: 檢方昨依妨害秘密罪起訴張男,並沒收手機。雙方現已搬離租屋處,聯繫不上,不知其回
: 應。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ppt.cc/EA9j
Q:什麼情形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A:妨害秘密指以不正方法侵犯他人隱私或洩漏因業務或公務知悉之他人秘密,
即為「妨害秘密罪」,主要包含窺視竊聽竊錄罪以及洩密罪,條文規定於刑法315~319條。
窺視竊聽竊錄罪
刑法3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
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非公開是指個人日常生活中無意使他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活動或言行,最常見就是
所謂偷拍裙下風光、在家中裝竊聽器、偷看她人沐浴等等,私下側錄他人於電腦
即時通訊軟體之不雅影像亦成立本罪。
意圖營利窺視竊聽竊錄罪
若意圖營利而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即構成
刑法315-2條罪責,意圖散佈、播送或販賣有315條之行為,亦同。故若故意為刑法
315條之偷拍竊錄行為,且意圖販賣或散佈於眾,將依刑法315-2罰之,刑責將更重。
刑法315-2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所以光用眼看有啥\罰則??
Ans:
對付這種色狼難道無法可管嗎?當然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色狼最高將被罰六千元。
  至於被偷窺的被害人,可以另外向色狼請求精神賠償,這是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五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不過民法要打很久官司且除非現場被其他人抓???
so...
5F!!
作者: KENT5566 (畜生肥宅)   2013-11-13 11:31:00
這樣解釋我就放心了
作者: twod758 (IamCatミ'_'ミ)   2014-11-13 11:32:00
hi~KENT5566你好呀~你放心的原因是不會被抓了嗎? o'_'o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11-13 11:32:00
性騷擾吧
作者: KENT5566 (畜生肥宅)   2014-11-13 11:33:00
towd758早安啊 被你猜到啦
作者: bowphoenix (寶鳳凰)   2014-11-13 12:07:00
所以男的就是笨 直接用肉眼看 事後完全否認就沒事啦!男的虧大了 如果判同樣的刑度乾脆直接錄影還比較划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