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ctor3099 (victor3099)》之銘言:
: 你說的沒錯
: 台灣人記性真的很差
: 這問題我在這板上論過好幾次了
: 但還是有人老調重談
: 實質影響力
: 1.他是抄日本判決而來的 並不是前所未有的東西
: 2.林益世之所以被認定不具有實質影響力,是因為他收賄的證據只有到他當立委時期而已
: 而立委時期法官認為民意代表不具有對公務機關的實質影響力
: (順帶一提 總統對科學園區有"人事任命權" 這是法官認定有實質影響力的關鍵點)
: 3.林益世一審被判七年 這可一點都不輕
: 這刑責很明顯看出法官只是不想把民意代表的關說行為認定為有實質影響力
: 從目前的判決看下來 是否擔任行政職 似乎是個認定的標準
摸非你是法官肚裡的蛔蟲,
認定標準是啥你都知道?
可是瑞凡,
2012年014被爆出索賄時,他早就不是立委(民意代表)了耶,
他的身分是:行政院秘書長兼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員會委員。
還有,014的判決是這樣的:
2013年4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林益世的部份,收取6300萬元改依「公務員假
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處5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職務上要求
賄賂、隱匿貪污部份無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新臺
幣1580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其
餘被告,包括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及舅父沈煥璋、沈煥瑤,則全部獲判無罪。
賄賂無罪耶?判個恐嚇得利罪叫作重罪啊?
最重本刑10年以上才算重罪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