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領有女子美髮、男子理髮、美容等乙級證照工作者
: 2.銀行業僱用經理職以上人員
: 3.證券商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領有證照者
: 4.廣告業僱用創作人員
: 5.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 6.電影片映演業主管人員
: 7.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 8.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起重船船員
: 9.管理顧問業管理顧問
: 10.建築師事務所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
: 11.室內設計裝修業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 12.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 13.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計劃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
: 14.莫拉克災後重建會公務車駕駛人員
: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152594
: 自由時報
實際上,這個條款在使用時是有但書的,
那就勞資雙方要簽同合,報請當地主管機申請核可後才可以用。
但大部分的設計公司,不論是廣告平面、影片剪輯、建築、室內....etc
都是採一體適用,也就是你進了這個坑,就當你無條件認同這個
『不給加班費是常態的』潛規則。
不過實際上,這個合同通常送去報請的話,除非是主管級以上的,
有管理責任;一般的基層設計人員,是不會給核過的。
所以如果去檢舉公司不給加班費,對方拿這條來當擋箭牌,也是沒用。
台灣的勞基法不是法條沒用,其實對勞工是很照顧的,
但是在執行面上很弱,因為根本沒有落實。
一個法定工時都有辦法給你用各種奧步給他規避,
加班費不給薪,無薪假是共體時艱,該給諾貝爾獎。
法條訂得再好,政府無能又裝死,你是還能對這個法有什麼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