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妨害秘密罪的八卦??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11-05 14:03:35
※ 引述《Cervelo1995 (立志做個閒人)》之銘言:
: 突然想到一個今年頗夯的議題: 竊聽
: 如果甲方透過「不當手段」取得乙方的私人資料, 並公開使他人知道, 這樣算不算觸犯
: 刑法353條妨害秘密罪呢?
: 刑353-1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 部位者
: 我絕對沒有針對某人, 如果有巧合...........那一定是巧合辣~~~~
如果是利用竊錄或竊聽工具得到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確實構成妨害秘密罪阿。
但是如果是派"人"利用"耳朵",聽得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那就非妨害秘密罪囉
所謂不當手段,是否能夠構成妨害秘密罪,很抱歉 就是只有利用工具的這一種才構成。
如果是買通內部人士得到的資訊,除非該秘密是構成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秘密。
否則不然很抱歉,法律只處罰那個"爪耙子"。
得到他人洩密出來的資料在散佈的人,是沒有犯罪的喔^^
刑法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還是找個內鬼來洩密比較省事,又可以脫離法律處罰,而且對方還不敢查哩^^
因為疑人不用 用人不疑嘛^^
作者: psplay (亂世中一個小小書僮)   2014-11-05 14:04:00
有黨證又有防火牆 止兀超爽先安撫一下再抓起來吧XD
作者: kamisun (水銀燈的主人)   2014-11-05 14:06:00
之前看discovery,俄羅斯送美國大使館的被動竊聽器,放了好多年才被美國發現,以當時的技術來說俄羅斯真的屌
作者: fenxiyu (波妞號:)   2014-11-05 14:17:00
李茂生老師有寫過315-1的期刊論文就是在討論上述的工具說此法不罰未遂,慘淡
作者: fankay   2014-11-05 14:35:00
選舉算工商祕密嗎? 我覺得也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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