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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球教練強迫11歲女生打手槍、口交 二審輕判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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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球教練強迫11歲女生打手槍、口交 二審輕判4年10月
▲彰化2名升小6的少女在桌球館遭教練猥褻。(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文當事人)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彰化葉姓男子在福興鄉某桌球訓練館擔任教練,卻利用權勢與機會,於2012年暑假對時年
11歲之女童實施猥褻,拉著她的手幫自己「打手槍」,並對其摸胸、舌吻,進而強行實施
口交。同年9月至2013年4月,食髓知味的葉男復對另名時年10歲的女童熊抱、撫胸,獸行
流傳地方並見諸報章,22日二審被判4年10月徒刑。
葉男到案後對罪行坦承不諱,供稱在2012年7、8月間3次猥褻11歲女童。女童應訊時表示
,「我不喜歡幫被告自慰,當下我一直把我的手要拉出來,可是他就會再把我的手拉回去
, 我還有一直想走出去,離開女生休息室,但是他就會把我叫回來」,「被告將他的性
器官放入我的口腔時,我感到害怕而不敢抗拒」。
判決書又指出,葉男一樣坦承對10歲女童2次熊抱、襲胸,而他也是此事流傳當地,被民
眾通報社會處處理,並為週刊報導,才遭到法辦;然而,乙女之父在警訊時卻稱,「我的
小女兒是說教練只有從背後熊抱他,教練的手並沒有伸到她衣服裡面,也沒有碰觸到她的
胸部」,經查並非事實後他才表示,「不告他不是原諒他,是保護我自己的小孩,我不想
讓她一再想起這件事,也怕人家若知道這件事,這樣對我的女兒也不好。」「我是想說不
要讓我女兒為了這件去打擾她練球,所以我不想去告」。
全案5月19日一審宣判,葉男被依3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罪,共判刑11年9月。台
中高分院二審認為,被告行為固屬不當,但對女童犯罪手段尚非激烈,且賠償新台幣70萬
元與對方家長達成和解,改判有期徒刑4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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