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呂秋遠律師:竊賊與防衛

作者: pkcs33326 (FORTIS)   2014-10-29 23:52:27
「以卵擊石,在高大堅硬的牆和雞蛋之間,我永遠站在雞蛋那方。」
無論高牆是多麼正確,雞蛋是多麼地錯誤,我永遠站在雞蛋這邊。
誰是誰非,自有他人、時間、歷史來定論。但若小說家無論何種原因,
寫出站在高牆這方的作品,這作品豈有任何價值可言?
節自村上春樹於耶路撒冷演講
村上春樹是我少數欣賞的當代作家,身為作家,選擇不問是非對錯、
堅定地替老弱殘疾、矜寡孤獨的「雞蛋」發聲,自無可厚非。
然而,身為「公民」,可以(或說,應該)如此嗎?
身為「法律人」--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可以「永遠站在雞蛋那邊」嗎?
呂大律師秋遠撰文提及近日竊賊(強盜)入侵民宅不幸死亡的社會事件,
認為檢調對於被告五萬元交保已是大發慈悲,且以過失致死罪起訴有誤用法條之虞,
其理由是誰先動手已不可知,所以應該以傷害致死起訴。
指責檢調誤用法條,若是檢調刻意為之,則屬瀆職不法;
若檢調是無心之過,則法學素養與專業能力不足,縱使不考慮淘汰,至少也得重新受訓。
(雖然我國制度既難淘汰,也不太重新受訓)
但是,真的像呂大律師所言,檢調錯誤引用法條嗎?
還是呂大律師忘記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此案先有入侵住宅之現行犯,後有拒絕逮捕之暴力抗拒,
是以逮捕過程致死,不就是過失致死嗎?
至於逮捕過程有沒有過失,才是法院要討論的內容,有沒有可能無過失而無罪?
當然有可能,端看法官自由心證罷了。
只是大多臺灣法官的心證,想要無罪,很難。
接著呂大律師結論犯二分法謬誤、抽換概念的謬誤,
「竊賊縱然闖進別人家裡偷竊,縱然有反抗,有再多的不是,終究是一條人命。
除非我們認為,闖進他人家中竊盜並反抗屋主,應處唯一死刑,」
若不同意屋主有罪,就是支持侵入住宅偷竊是唯一死刑。
這是二分法的謬誤。
現場明明屬於「先有現行犯,而後拒捕,終於逮捕過程不幸死亡」抽換為「唯一死刑」
(經過起訴、三審定讞、執行)或是隱含「當場格殺」。
這是抽換概念的謬誤。
呂大律師接著問:「否則一條人命就這樣沒有了是事實,應該怎麼辦?」
人世間有種概念,稱做悲劇。
只是人類常常企圖以另一個悲劇,安撫這一個悲劇。
「出了人命/傷亡/事故,就得有人負責!」
世界上就是太多意外與悲劇,就是有寒飢起盜心的歹徒、
而意外選到海陸退伍的家庭、碰巧弟兄的太太懷孕。
你說,這不是悲劇,什麼是悲劇?
難道將屋主打入大牢,扣上前科,創造另一個悲劇,可以撫慰人心、伸張正義嗎?
只是台灣司法就是習慣以過失苛責當事人,你我凡人責任之大,只能說「任重道遠」。
換取緩刑、易科罰金,就是祖上積德--是檢調、法官「大發慈悲」。
遙想大一上法學緒論的時候姜炳俊老師問大家:
「請問大家,如果法律有漏洞,你會怎麼辦?」
我笑著說:「鑽啊!」
老師笑著說:「這是一般人的動詞--鑽法律漏洞,
但是希望各位上過法緒後的答案是:『補』」
依法的判決,理應讓多數人理解、接受、尊重。
如果多數人無法理解、接受、尊重法院的判決--前提是臺灣多數人「民智已開」,
若不改變「依據的法源」、「補法律漏洞」,
就是要匡正「審判者」--填補規範司法官法律的法律漏洞。
不是扣「人民公審」的帽子
不是叫人民吞下去,教人民「務實地」接受不合理的現實。
因為,改天要吞的人,可能是你,或是你的愛人。
「以卵擊石,在高大堅硬的牆和雞蛋之間,我永遠站在雞蛋那方。」
無論高牆是多麼正確,雞蛋是多麼地錯誤,我永遠站在雞蛋這邊。
「竊賊縱然闖進別人家裡偷竊,縱然有反抗,有再多的不是,終究是一條人命。」
最後引用台大社會系林國明老師2011年畢業典禮的演講:
「第二個危險,我稱為「範疇的謬誤」。...社會學對不平等的關切,使我們傾向於
同情弱勢者,所以我們可能把這些範疇二分為弱勢和強勢,
弱勢者是好人,強勢者是壞人,或至少是潛在的壞人。
......他們的想法和作為,不能單純地從特定的社會範疇來歸因。
沒有這樣的認識,我們對如何追求建立一個更加合理的生活世界,
可能會做下錯誤的判斷。」
因此,面對公共事務,不論是軟弱者(卵者)還是面對強者(牆者),
有必要時都必須要無情的輾碎。
因為我是公民,不是作家。
※ 引述《iamalam2005 (山風)》之銘言:
: 來源:呂秋遠律師臉書
: 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319003588285992
: 「
: 對於竊賊闖入家中,遭到屋主傷害致死的事件,在輿論上引起許多討論。白話一點的焦點
: ,大概就是如果面臨入侵家中的竊賊,又有懷孕的太太,一個真男人能不能反抗,縱然反
: 抗後的結果導致對方死亡(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文言一點的討論,大概就是集中在英
: 美法上的「堡壘原則」能否在台灣適用,以及本件有無防衛過當的問題。
: 首先,檢察官如果目前認定被告涉嫌「過失致死」,其實已經大大的放水。過失致死,是
: 指一個刑法上沒有評價的行為,導致對方死亡,舉例來說,就像是開車不慎撞死一個人,
: 開車本身不違反刑法,但是因為不小心導致別人死亡,那麼就是過失致死。過失致死的刑
: 度,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是本案的事實大概是竊賊與屋主扭打(誰先動手已經不可考,畢竟竊賊已經死亡),屋
: 主以學過的擒拿術讓竊賊昏厥,因此導致竊賊死亡,在刑法的評價上,是先有傷害的行為
: ,加重結果導致竊賊死亡,這時候就是傷害致死罪,依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 。
: 各位同學,檢察官應該是依傷害致死罪偵查,而不是過失致死罪。兩者的刑度,宛如天堂
: 與地獄,依法來說,檢察官目前的偵辦罪名可能有違誤,而且以五萬元交保,這已經對屋
: 主非常仁慈。
: 非常仁慈?那麼正當防衛呢?好的,首先,請注意我們談的是法律,不是人民公審。堡壘
: 原則,在台灣不能適用。我們已經有侵入住宅罪的設計,本件就竊賊而言,也就是加重竊
: 盜罪的構成要件,堡壘原則只是美國因為歷史演進的法制設計,與台灣現行法律無關。所
: 以請先放棄堡壘原則的適用,認為任何人闖進家裡,都可以將他一刀斃命。
: 當然,本件確實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至於有沒有防衛過當,必須從屋主與竊賊的背景與
: 當時的情況來看,這是浮動的標準,並沒有固定的準則。所謂背景,當然不是竊賊是不是
: 餓了三天,屋主是不是租房子;當然也不討論竊賊是不是蔡正元,屋主是不是林飛帆。重
: 點是,兩個人的身高、體重、有沒有學習武術的背景等等,也就是強與弱的考量;至於當
: 時的情況,就是竊賊有沒有帶刀?竊賊躲在浴室內,有沒有立即危險性?能不能用椅子先
: 擋住門口,立刻報警?兩人搏鬥時竊賊用什麼手段抵抗?屋主有沒有其他選擇性?屋主是
: 否知道這樣做有讓竊賊昏厥後死亡的可能性?解剖後竊賊是不是因為自己體質的問題才死
: 亡等等。這都是是否防衛過當的考量點。如果真有防衛過當,還是可以減刑,但是不能無
: 罪。
: 舉個以前的例子好了。曾經有一對情侶到陽明山看夜景,後來有一群流氓跟他們抽「戀愛
: 稅」,男生沒錢,流氓就叫他騎車到小七領錢,而且威脅不得報警,否則就對女生好看。
: 男生依照約定,把錢拿給流氓,但是流氓卻又頓起色心,想要性侵女生。女生趁隙踢了流
: 氓下體,流氓痛不欲生,其他人則四散逃逸。男生這時候把流氓痛扁一頓,不小心,這個
: 流氓就被打死了。
: 請問,這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標準在哪裡?
: 這個案件後來被起訴,但是不同審級的法院有不同的見解。關鍵點就在於到底流氓被踢到
: 下體的時候,是不是已經不能反抗?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可以讓被害人反抗,但是為什麼
: 會有防衛過當的設計,就是因為刑法認為,當已經KO對方以後,就應該停止毆打對方。如
: 果繼續下去,那麼已經轉換為新的傷害或殺人犯意,被害人就有可能在剎那間轉換成被告
: ,或者是防衛過當。
: 檢察官或法官在考量這些點的時候,其實很難兩全。畢竟檢察官或法官沒有在現場,很難
: 體會當事人的恐懼,或者是當時的情境究竟有多險惡。所有的事情在事後判斷,往往冷靜
: 下來以後,都會覺得當時不必要這麼做,或許也可以達到目的,但是當事人可能毫無選擇
: 。無論如何,我們要記得,竊賊縱然闖進別人家裡偷竊,縱然有反抗,有再多的不是,終
: 究是一條人命。除非我們認為,闖進他人家中竊盜並反抗屋主,應處唯一死刑,否則一條
: 人命就這樣沒有了是事實,應該怎麼辦?
: 因此我們在判斷案件時,必須盡力的回到人性面去思考,是兩邊的人性,而不是只是死去
: 或活著的那邊而已。
: 」
: 底下留言:
: 等等會出現「最好是呂律師被入侵住宅還可以這麼冷靜」、「下次最好是換他被搶(被殺
: 、被砍)」、「如果是他,還能這麼冷靜嗎?」、「垃圾律師,替壞人辯護,不意外」
作者: AirWinters (汪汪魚)   2014-10-29 23:53:00
連家是媒體弱勢=好人 柯是醫生=強勢
作者: RonaldBBS   2014-10-29 23:59:00
現行犯逮捕當事人有主張嗎? 當事人根本沒主張是要拘束竊賊才壓制他吧
作者: cfelix (狗狗)   2014-10-30 00:25:00
竊賊也是弱勢,沒錢吃飯只好來偷錢。
作者: fox999 (fox)   2014-10-30 00:30:00
他主張的刑法277跟刑訴現行犯可以逮捕又不相衝突
作者: VictorTom (鬼翼&娃娃魚)   2014-10-30 02:37: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