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勇屋主 護孕妻 勒死悍賊

作者: SoulBringer (鬼泣)   2014-10-27 11:56:37
※ 引述《yniori (偉恩咖肥)》之銘言:
: 來當個鍵盤律師,輕鬆地回一下法律問題
: 首先那個竊賊不單只是竊賊
: 當他偷東西被抓包,沒有選擇烙跑或求饒,反而跟屋主扭打的時候
: 他犯的是刑法準強盜罪(刑法329條)
: 準強盜罪顧名思義是以強盜論,所以那個犯人是強盜無誤,以後請正名不是竊賊,是強盜
: 再來討論勇哥的事
: 他勒斃犯人,一開始勒頸行為一定是出於故意(廢話不然有過失勒脖的嗎?)
: 然後勒到犯人傷重不治,但他可能不會想到要犯人死,最多只是讓他昏迷不能行動
: 所以死亡部分沒有故意,應該是過失
: 所以綜合起來,要論的事傷害致死罪(刑法277第二項)
: 構成要件該當後
: 接著要論違法性的問題
: 因為正當防衛不考慮法益衡平(當然就是大家常說的正對不正的狀況)
: 所以雖然強盜犯侵害的是財產跟自由還有潛在的身體&生命法益
: 相較之下可能比勇哥的傷害致死來的低
: 不過因為不考慮衡平,所以原則上是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
: BUT(人生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
: 刑法23條後段有規定防衛過當的情況
: 既然不考慮衡平了,那為什麼又會有過當的情況呢??
: 一般來說,這邊的防衛過當,通常指的是權力濫用
: 例如最常舉的例子是說有小孩偷蘋果,結果蘋果樹的主人拿槍射死他們之類的
: 在考量極度不平衡的狀況下,有機會認為是過當
: 而這個過當,一般來說會放在罪責上去討論
: 總的來說,一般人民大概不會認為把一個「強盜犯」勒到氣絕有濫用權利
: 更何況現場還有個孕妻
: 不過一切決定權在檢察官及法官手上
: 他們是不是會這樣認為就不一定惹~
: 請問在座的各位對台灣的司法官們有信心嗎??
: 我是有啦~他們應該會處理得很好的~
: 備註:當然上面的討論還漏掉很多關於手段啦~最小侵害啦之類的
:    所以別鞭我啊~~偶爾充當個鍵盤律師玩玩罷了~~嘻嘻
: ※ 引述《your135 (想不到)》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蘋果日報
: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 勇屋主 護孕妻 勒死悍賊
: : 「打輸會2屍3命」 送辦不悔
: : 2014年10月27日
: : 何柏翰為保護孕妻(小圖,翻攝Ferisa Wu臉書)失手將小偷勒斃,遭上銬移送法辦。楊
: : 忠翰攝
: : 【楊忠翰、余思維、簡銘柱╱台北報導】保護孕妻失手勒死小偷!北市一名自海軍陸戰隊
: : 退伍的新婚男子,前晚攜懷孕八月的妻子返家,發現竟有小偷躲在屋內,小偷還揮拳朝他
: : 攻擊,男子為保護孕妻,奮不顧身上前搏鬥,勒住小偷頸部,警方據報到場發現小偷被制
: : 伏暈倒,送醫急救十小時後不治,警方以男子防衛過當,依過失致死罪送辦,但他事後不
: : 悔說:「若不制伏,恐造成兩屍三命!┘
: : 何柏翰昨被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後,士林地檢署昨晚諭令將他以五萬元交保,何男步
: : 出士檢向媒體記者表示,案發當時,因發現一向開啟的廁所門突緊閉,直覺有異,開燈時
: : 發現廁所內有人影,隨即用力撞門,同時大喊要妻子報警,將門撞開後,他發現張俊卿躲
: : 在廁所內,由於對方身高約一百八十公分,身形高壯,於是奮力抵抗。
: : 從事冷氣技工的男子何柏翰(二十九歲),八年前從海軍陸戰隊退伍,身材粗壯、身高約
: : 一百七十公分,曾受過柔道訓練,他與任職印尼航空行政人員的妻子認識三年,今年四月
: : 結婚,八月底補宴客,上周才從泰國度蜜月返台,兩人在北投區石牌路租住公寓,預定年
: : 底迎接第一個寶寶。
: : 何柏翰將竊賊張俊卿推至浴室角落,勒暈制伏後立即報警。翻攝畫面
: : 父:我以兒子為榮
: : 何男父親無奈說,兒子為保護妻小失手勒斃小偷張俊卿(四十七歲),雖然捉賊英雄卻變
: : 成狗熊,但「我以兒子為榮!」
: : 警方調查,何男前晚八時與懷孕八個月的妻子外出用餐,返家後他要進廁所小解,發現廁
: : 所門異常沉重推不開,他驚覺有陌生人侵入,用力撞開門後,赫見張嫌戴著口罩躲在浴室
: : ,且張嫌先朝他揮拳,他因受過搏擊訓練,閃過後隨即放低身體,雙手順勢往張嫌大腿一
: : 抱,將張嫌「擒抱」在地,雙方短暫扭打後,他為阻止對方繼續攻擊,牢牢緊扣住張嫌脖
: : 子,沒多久張嫌便暈倒在地,妻子見狀趕緊報警。
: : 「保護妻兒我沒錯」
: : 警方到場後發現張嫌呼吸微弱,立即通報救護車將張嫌送榮總急救,但因張嫌缺氧過久呈
: : 現腦死狀態,無法自主呼吸,十小時後經家屬同意,拔管放棄急救,由醫師宣告死亡。
: : 何男坦承當時緊勒對方脖子,直到對方一動也不動才鬆手,「如果讓我再選擇一次,我還
: : 是不會輕易放手!」並堅定表示:「我沒錯!我要保護我的妻子和小孩。」
: : 但死者張俊卿胞弟則說,偷竊固然不對,不過沒必要置哥哥於死地,控訴何男下手力道太
: : 大,哥哥脖子上的勒痕都滲出血水,他一定要為哥哥討個公道。
: : 警方在死者身上起出在何家偷來的墨鏡、項鍊及兩枚婚戒等贓物。翻攝畫面
: : 假釋犯失業5個月
: : 張嫌的弟弟表示,哥哥有竊盜、毒品等前科,十三年前被判入獄服刑,今年初假釋出獄,
: : 從事水電工作,卻因工作縮減,已失業五個月,沒想到竟因闖空門偷竊被屋主勒斃。
: : 警方調查,侵入住宅偷竊的張嫌,前晚先佯裝訪友,藉按門鈴確認屋內是否有人,三十分
: : 鐘後又換裝回到現場,直接持鑰匙打開大門入內行竊,綽號「阿倫」共犯則在門外把風。
: : 張嫌搜括墨鏡、項鍊及兩枚婚戒,沒想到六分鐘後,何姓夫婦剛好返家,張嫌才直接躲進
: : 廁所。
: : 律師於知慶表示,《刑法》第二十三條規範「對於不法侵害,出於防衛自己的行為,不罰
: :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該屋主防衛過當,涉及《刑法》第二七六條
: : 過失致死罪,恐面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但他認為屋主為護妻小
: : ,情有可原,研判法官可能予以六個月以上的緩刑。
: : 六成民眾認未過當
: : 一名基層警員說,若自己是當事人,會先觀察對方是否有攜帶武器,如果單獨返家,會衝
: : 上前制止,若有妻小,則會龜縮讓歹徒逃逸後再交由警方處理。另名警員則說,碰到這種
: : 狀況,為了保護妻小,正常人做法應該一樣,「我會衝上去制伏對方,如果真的發生意外
: : ,我也不會後悔。」
: : 針對屋主為保護懷孕妻子,將闖空門小偷勒昏後送醫不治,《蘋果》民調發現有六成二民
: : 眾認為,屋主奮力抵抗小偷,保護家園,不認為防衛過當。
: : 【勇屋主勒竊賊】
: : 1.賊闖空門
: : 竊賊張俊卿持鑰匙打開何家公寓大門,進入屋內行竊。翻攝畫面
: : 2.屋主返家
: : 六分鐘後,何柏翰夫妻返家,發現張男躲在浴室內。翻攝畫面
: : 3.勒暈倒地
: : 張男隨即對屋主何柏翰揮拳,但一陣扭打後,反遭勒暈倒臥浴室內。翻攝畫面
: : 3.新聞連結: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27/36171451/
: : 4.備註:
: : 真男人
一開始就錯
侵入住宅就構成加重強盜了
加重強盜可是重罪
至於對23條後段的批評也是老梗了
然後起訴是一回事,判決又是另一回事,
訴訟手段跟提出證據很重要
簡單來講,不管合不合理,有沒有理由,無不無辜
都不比找個厲害且手段高明的律師來的重要
作者: ZEALOTGO (狂戰士)   2014-10-27 11:58:00
有$就萬事ok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4-10-27 12:00:00
最重要是讓法官得到你的"悔意"吧 $$$$
作者: Mahoutsukai (魔法使い)   2014-10-27 12:01:00
律師再厲害 法官有成見也是沒用
作者: SoulBringer (鬼泣)   2014-10-27 12:02:00
成見可不能當飯吃
作者: kkb702564 (神野)   2014-10-27 12:03:00
為什麼要有悔意 事出必有因 今天反過來就是兩屍三命了家屬說這位 "只是小偷" 嫌犯親友 還會這麼大聲 都切割了吧 還能這麼據理力爭?!
作者: kingyes (小寶)   2014-10-27 12:07:00
一開始是加重竊盜,不是強盜
作者: DAHOO (大戶)   2014-10-27 12:11:00
有無悔意還不是要看和解金怎麼處理…不管怎樣都是要花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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