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明 補假是補行放假,補班是補行上班 所以這次是補班的問題而不是補假 合先敘明
不用補班了啦
http://www.nownews.com/n/2014/10/22/146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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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院21日臨時宣布元旦彈性放假與補班補課的消息引發民怨,勞動部晚間發布新聞
稿表示,元旦及元月2日,係《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凡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上述2日雇主即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基法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施行細則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但是有一個問題
其實政府修改的是 "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
所以原本的適用對象是只有公務員,但公務員又不適用勞基法
所以意思是 公務員要補班 勞工不用補班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