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之星:本公司公告合併解散事宜

作者: blockqq24 (Seven)   2014-10-14 14:51:11
回復 Ouiful 大大,您的說法有錯誤唷,
=========================令人頭痛的法律開始===================================
依據公司法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分割。
七、破產。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再依據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三項
合併:
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
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
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
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
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令人頭痛的法律結束==================================
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
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
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
PPT 功力不夠不會上色,
兩家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存續方式有三種
1. 合併新創
2. 一公司存續
3. 兩家公司存續
所以,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兩家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公司被消滅,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存續。
沒有規定,兩家公司一定是合併者存續唷。
至於合併後的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於『頂新魏家』的呢?
答案是,不確定....WHY?
要看『魏家』能『持有』或『控制』多少威寶電信股份又限公司的『股票』
持股 50%以上為子公司,持股超過 25%對公司有重大影響力。
依現階段來看,台灣之星合併威寶電信,可以看出,
魏家應該持有或控制至少 50%以上的股份。
但久了就不知道了,因為股權可以賣出,賣出後威寶就不一定魏家的了唷
: 各位可能沒有搞清楚。
: 頂新為了行動通訊自己搞了一間台灣之星,我們姑且叫做台灣之星A。
: 之後頂新取得威寶的經營權,並且將台灣之星A跟威寶合併。
: 然後申請以威寶為存續公司,但是將威寶更名,改名叫做台灣之星,
: 姑且稱之為台灣之星B。
: 這次的公告只是因為台灣之星A是被合併的公司,所以把台灣之星A解散,
: 並對此進行公告。
: 台灣之星的招牌還是會在,只是公司架構是原先的威寶(即台灣之星B)。
作者: query (進擊的思維衝擊)   2014-10-14 14:54:00
不過在這個時間點之後 招牌上的台灣之星要卸下嗎?
作者: WeAntiTVBS   2014-10-14 14:56:00
威寶反而掛不回去了
作者: bhis (XXXS)   2014-10-14 15:20:00
3怎麼出來的?如果有3那幹嘛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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