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B6 (VB)》之銘言:
: 銓敘部:公務員不宜公開拜票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與準用對象包含:(該法第2條與第17條)
一、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二、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
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四、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五、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
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六、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七、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八、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九、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十、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幾乎所有領政府薪水的通通列進去了,不被適用的只有四類人:
一、民選首長,含正副總統、直轄市長、縣市長等。
二、民意代表,含立法委員、縣議員等。
三、政務官,含五院院長、大法官、監察委員等。
四、另立專法之人員,如司法官、軍人等。
(政務官之認定現行是採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所列人員。)
之所以不被適用,根據原有的立法理由。
民選首長或民意代表若是失職,可以透過罷免程序罷免之;
政務官若是失職,可以逕由該管首長撤換之。
(原文為:其係政治任命或民選產生,與常任文官有別......)
因此沒必要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予以規範。
而軍人司法官等所需要遵守的規範更為嚴格,交給專法去認定會更好。
當然這理由事後來看似乎有點不合理,稍後會做解釋。
現在回到陳醫師身分認定的問題。
陳醫師在身分認定上,屬第六類(原法第十七條第五款)所稱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因陳醫師是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聘任的人員,
該醫院是依照「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組織規程」所成立,
是隸屬於台北市衛生局下的單位,此點應無爭議。
但是在行為是否違法上,存在有相當大的爭議空間。
陳醫師被指涉違法的事項,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第六款: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但是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卻是這麼寫的: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指為公職候選人
站台或助講之行為;但不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
候選人時,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之情形。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
,指為公職候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
媒體,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
一言以蔽之:「母法說:這不可以,但細則卻說:部分狀況例外。」
為什麼會出現母法限制的行為卻被施行細則放寬的特殊現象呢?
除了這地圖砲太廣,反彈激烈之外,
最有可能的實際理由是:「此條真的依照母法去實施會被宣告違憲。」
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
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公務人員也是人民的一員,不能為了一個空泛的目的就限制其權利。
銓敘部或許是察覺到了這一點,因此事後發函加以解釋:
(銓敘部98年11月23日部法一字第09831353583號函)
「本部為期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
站台、遊行或拜票』,適用更具體明確,爰參酌同項第 1 款至
第 5 款所限制之行為,係以是否涉及『動用行政資源』、
『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為規制要件......」
這也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初衷之一。
因為公務人員握有國家公器,若被用在政治活動上,
恐會有侵害人民參政權的現象產生,因此有必要加以適度的規制。
但此類規制必須目標具體,否則容易違憲。
因此是以『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
作為其規制要件。
此一原則在另一解釋函當中也可以看到:
(銓敍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1號函)
「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
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
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
且具名。」
也就是說,用自己的電腦(未動用行政資源)且不具銜(未利用職銜名器)
並沒有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問題。
回到此次陳醫師幫忙拜票的事件。
一、陳醫師是否動用行政資源?她有用醫院的設備資源去助選嗎?
二、陳醫師是否利用職務關係?她有要求院內護士出席該活動嗎?
三、陳醫師是否使用職銜名器?她有用聯合醫院主治醫師身分嗎?
假如三個都是否定的,那當然也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這也難怪銓敘部的態度如此曖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