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銓敘部:公務員不宜公開拜票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4-10-13 18:35:56
※ 引述《VB6 (VB)》之銘言:
: 銓敘部:公務員不宜公開拜票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與準用對象包含:(該法第2條與第17條)
一、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二、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
  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四、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五、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
  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六、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七、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八、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九、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十、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幾乎所有領政府薪水的通通列進去了,不被適用的只有四類人:
一、民選首長,含正副總統、直轄市長、縣市長等。
二、民意代表,含立法委員、縣議員等。
三、政務官,含五院院長、大法官、監察委員等。
四、另立專法之人員,如司法官、軍人等。
(政務官之認定現行是採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所列人員。)
 之所以不被適用,根據原有的立法理由。
 民選首長或民意代表若是失職,可以透過罷免程序罷免之;
 政務官若是失職,可以逕由該管首長撤換之。
(原文為:其係政治任命或民選產生,與常任文官有別......)
 因此沒必要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予以規範。
 而軍人司法官等所需要遵守的規範更為嚴格,交給專法去認定會更好。
當然這理由事後來看似乎有點不合理,稍後會做解釋。
 現在回到陳醫師身分認定的問題。
 陳醫師在身分認定上,屬第六類(原法第十七條第五款)所稱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因陳醫師是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聘任的人員,
 該醫院是依照「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組織規程」所成立,
 是隸屬於台北市衛生局下的單位,此點應無爭議。
 但是在行為是否違法上,存在有相當大的爭議空間。
 陳醫師被指涉違法的事項,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第六款: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但是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卻是這麼寫的: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指為公職候選人
  站台或助講之行為;但不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
  候選人時,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之情形。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
  ,指為公職候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
  媒體,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
 一言以蔽之:「母法說:這不可以,但細則卻說:部分狀況例外。」
 為什麼會出現母法限制的行為卻被施行細則放寬的特殊現象呢?
 除了這地圖砲太廣,反彈激烈之外,
 最有可能的實際理由是:「此條真的依照母法去實施會被宣告違憲。」
 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
          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公務人員也是人民的一員,不能為了一個空泛的目的就限制其權利。
 銓敘部或許是察覺到了這一點,因此事後發函加以解釋:
 (銓敘部98年11月23日部法一字第09831353583號函)
 「本部為期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
  站台、遊行或拜票』,適用更具體明確,爰參酌同項第 1 款至
  第 5 款所限制之行為,係以是否涉及『動用行政資源』、
  『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為規制要件......」
 這也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初衷之一。
 因為公務人員握有國家公器,若被用在政治活動上,
 恐會有侵害人民參政權的現象產生,因此有必要加以適度的規制。
 但此類規制必須目標具體,否則容易違憲。
 因此是以『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
 作為其規制要件。
 此一原則在另一解釋函當中也可以看到:
 (銓敍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1號函)
 「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
  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
  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
  且具名。」
 也就是說,用自己的電腦(未動用行政資源)且不具銜(未利用職銜名器)
 並沒有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問題。
 回到此次陳醫師幫忙拜票的事件。
 一、陳醫師是否動用行政資源?她有用醫院的設備資源去助選嗎?
 二、陳醫師是否利用職務關係?她有要求院內護士出席該活動嗎?
 三、陳醫師是否使用職銜名器?她有用聯合醫院主治醫師身分嗎?
 假如三個都是否定的,那當然也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這也難怪銓敘部的態度如此曖昧了。
作者: simata (gogogo)   2014-10-13 18:38:00
銓敘奴才部...公然違憲..還不下台..怒~
作者: kevio (成仔)   2014-10-13 18:38:00
你寫太多了 會有人看不懂...... (崩潰逃~~)
作者: maze777 (醫療特權人士)   2014-10-13 18:46:00
你寫太多了 其實還有更簡單的 她是柯P配偶 就不再此限那堆解釋都可以省掉了
作者: d9321003 (阿鴻)   2014-10-13 18:48:00
配偶就不在此限 講一堆還是0分
作者: Shift2 (小老鼠)   2014-10-13 18:48:00
如何能不推 這才是思路
作者: grooving   2014-10-13 19:05:00
所以馬跟郝應該可以輔選吧江揆和白副也都可以輔選啊
作者: Assyla (我只是居家了一點)   2014-10-13 19:12:00
樓上,馬英九今年就輔選很多次了,除了台北外,其它縣市的國民黨候選人,能去的他都去了
作者: taiwanduncan (鄧肯)   2014-10-13 19:19:00
很簡單嘛,銓敘部:陳佩琪未支持國民黨是違法行為
作者: seed6561450 (逍遙吉)   2014-10-13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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