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立醫師身分 銓敘部:柯妻拜票恐違法

作者: nektsu2 (N)   2014-10-13 00:32:44
※ 引述《LaLa0526 (拉拉)》之銘言:
: ※ 引述《waymayday (不要問)》之銘言:
: : 公立醫師身分 銓敘部:柯妻拜票恐違法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1012/486460
: : 台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日前訪美,國慶日當天由妻子陳佩琪代夫出征,替不在台灣的柯文
: : 哲掃街拜票,但因為陳佩琪在公立醫院任職,遭質疑違反行政中立。
: : 銓敘部官員表示,公立醫師是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任用,是公務人員,要受《公務人員行政
: : 中立法》規範,即便是下班或休假時間也具有公務員身分,所以也不可有輔選行為。但是
: : 否違法,是個案認定,應由主管機關台北市人事行政處認定。(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印發
: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8cfcec8cdc5cdced2cdcb
: 0022 五、綜上所述........................................
: .........................................................
: ....並新增但書規定,讓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
: 親,得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 提案人是國民黨的 連署人還有蔡正元哩
: 意思是說 這些國民黨立委也認為這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不妥當、該修改的地方嗎?
: 那怎麼國民黨又用這個部分來刁難人呢@@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 18 人、委員高志鵬等 21 人分別擬具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3/pdf/08/01/01/LCEWA01_080101_00024.pdf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 1014300419 號
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 18 人及委員高志鵬等 21 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 101 年 6 月 7 日(星期四)上午召開第 8 屆第 1 會期
第 22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本會廖召集委員正井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
員說明提案要旨外,銓敘部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發表意見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要旨:
一、委員鄭天財等提案:(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一)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於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施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第
一項列有七款禁止公務人員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規定,其中第六款明定,公務人員不得
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
拜票。但此項規定在實際執行上卻發生很多疑義,宜儘速檢討修正。
(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親屬,
如本身係公務人員者,則依法無法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此雖在確保公務
人員政治中立而特別予以規範,但卻與公職候選人參與競選時,都是全家庭、全家族動員
站台、遊行或拜票之實際現況產生極大落差,亦有悖夫妻情感及家人親情倫理。
(三)為解決公務人員配偶或親屬被嚴格禁止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之情事,雖特
別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開
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指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或助講之行為;但不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
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人時,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之情形。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
,指為公職候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
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媒體,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
。」但此施行細則所做的放寬規定內容,實已逾越母法規定,應改以法律條文明文定之。
(四)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明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
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既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被列為應迴避任用之人員,應可依此反推配偶及三親等
以內血親、姻親如已依法請假,當可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五)綜上所述,為兼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立法意旨,解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逾越母法之問題,並使法律更符合人情常理,宜參考「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爰提案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並新增但書規定,讓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為公職候選
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二、委員高志鵬等提案:(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一)對於人民權利義務之規範,應以法律定之,不應以行政命令加以限制,然公務人員行
政中立法中卻明訂考試院可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人民之表意自由,有違法律保障之原則

(二)且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
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公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第七款之規定,顯有違憲之嫌。
(三)為保障人民之權利,爰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修正草案。
參、銓敘部政務次長吳聰成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承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鄭委員天財等 18 位委員擬具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以下簡稱中立法)第 9 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鄭委員等委員提案版本)及高委員志
鵬等21 位委員擬具之中立法第 9 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高委員等委員提案版本)2
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並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本部制定或修正各項人事法律之鼎力支持與
費心指教,使本部業務得以順利推動。
為確保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能嚴守中立與公正之立場,忠實執行國家既定之政策及法
律規範,中立法歷時 15 餘年研議,業於 98 年 6 月完成立法施行,並於其第 4 條至第
14 條明定公務人員所應嚴守之行為分際,適度規範公務人員之政治活動,以使其能注意
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自制或採取中立之態度,並於第 15 條
及第 16 條明定保障相關規定。
關於前開 2 提案版本建議,謹扼要報告本部審慎研析意見:
一、關於鄭委員等委員提案版本部分
(一)中立法公布實施迄今,歷經 98 年三合一選舉、99 年五都大選及本(101)年總統副
總統及立法委員等大型選舉活動,本部為瞭解各機關實務執行中立法之情形,刻正辦理中
立法修正意見問卷調查,蒐集之意見將作為未來修法之重要參考,鄭委員等委員提案研修
之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亦屬未來修法重點之一。考量實務上,確有部分
機關反應該款規定,與我國國情未合、執行有困難,且有逾越母法之虞,實存有檢討之空
間,惟目前暫無大型選舉,故該款規定雖有修正必要性但無急迫性,建議鄭委員等委員提
案版本併同本部未來提出之修正草案予以審查。
(二)如貴委員會認為該款規定應即予研修,對於鄭委員等委員提案將「助講」行為併予納
入限制規範,本部敬表同意。至放寬親等限制,使公務人員得為公職候選人公開站台、助
講、遊行或拜票,而不違反行政中立部分,如就二親等及三親等血親、姻親人數範疇相較
(如附件),兩者間顯存有落差。考量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係屬
高度助選之行為,如為兼顧中立法之立法目的及我國人倫常情,放寬現行規定宜採從嚴考
量,爰本部建議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但書修正如下:「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
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惟尊重大院職權決定。
二、關於高委員等委員提案版本部分
審酌中立法公布實施近 3 年以來,考試院並未會同行政院以命令訂定相關禁止行為之規
範,惟上開規定之訂定,原係考量公務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及其職務上之義務,對
政治活動應自制,或採取中立之態度,故除於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明定
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外,為期周延可行,爰於該條項第 7 款授權由考試
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發布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行為,俾利即時補正應予禁止之行為態
樣,故該款仍有其存在之價值及意義,建議亦併同本部未來提出之修正草案予以審查;如
貴委員會考量該款規定應予以刪除,亦尊重大院職權決定。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後旋進行質詢,並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進入逐條審查;咸認現行規
定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造成很多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親屬
,因本身係公務人員而無法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之問題,不僅在實際執行
上發生很多疑義,亦有悖夫妻情感及家人親情倫理,故本法修正確有必要。爰經協商達成
共識,茲將審查決議列述如下:
草案第九條,修正如下:
第 九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
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
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
、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一份。
作者: rabbit83035 (遠野妖怪前綫)   2014-10-13 00:34:00
排在服冒後面
作者: Hirano (平野)   2014-10-13 00:37:00
立法怠惰是一天兩天的事了嗎?     打MG149最重要啦
作者: lici0393 (小郵差)   2014-10-13 00:39:00
最後加一條:持有黨證者不受本法規範
作者: discoby (黑皮)   2014-10-13 0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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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teyouoh (北屯高以翔)   2014-10-13 00:40:00
政治垃圾:都是學運害的
作者: discoby (黑皮)   2014-10-13 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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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4-10-13 0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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