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開票禁攝影 中選會:避免驗收賄選成果

作者: 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   2014-09-25 12:54:03
※ 引述《EShensh (蕭易玄)》之銘言: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11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65條
: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11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1條
: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 (中略)
: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 (下略)
: 所以民眾如果有攝影行為,是違反「選罷法賦予中選會自行定義之『不當行為』」。
: 講白話點,無效票的認定是選罷法直接規定,
: 而開票時的攝影行為不當,是中選會自行定義。
其實你這樣解釋不太對.因為選罷法沒有賦與中選會去定義什麼是不當行為.
法條只有說在不當行為發生的時候監察員有權趕人,並沒明確的給中選會權決定什麼是不當行為.
嚴重來看法條的話,你這個解釋,及中選會的解釋其實跟65條有點衝擊.
因為要是立法當時認為投開票所攝影是不當行為,65條就不會接著這樣寫:
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
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看到盲腸了嗎? 要是攝影是不當行為的話為什麼當初立法還要特地寫出這兩條來?
這樣挑兩個特殊例子出來寫不是很怪嘛?要這樣寫不如直接寫說攝影器材禁入開票所就好.
總之,中選會這種解釋是有很大的問題.
: 要解除這個限制的話,有兩個辦法:
: 1.中選會自行修改管理辦法開放
: 2.於選罷法主法中明定賦予權利
: 你可能會說權利為什麼要法規明定,不過現實就是如此,
: 民眾能自由到現場觀看,也是依法而賦予的權利。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1&FLNO=33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 投票完畢後,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投票匭密封,並即將投票所改為開票所。
: 開票應公開為之,逐張唱名開票,並設置參觀席,備民眾入場參觀開票。
: 只能說,目前來說,希望選舉能公平進行的話,
: 確定可以做的,就是大家多呼朋引伴去看開票,監督各投票所開票的公平性。
作者: FIRZEN45 (得到n個冷 n->∞)   2014-09-25 12:55:00
華生,你突破盲腸了
作者: rayba (rayba)   2014-09-25 12:55:00
終選會 : 林北就是要做票 , 吱吱崩潰 X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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