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一篇投稿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裡面提到簽結與不起訴的差異
全文: http://www.nownews.com/n/2012/08/18/403303
我節錄片段出來
……一旦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否則即不得再行起訴,以來
防止檢方濫行訴訟。只是這些對檢察權濫用的防止機制,於他字案的場合,卻毫無用武之
地。
……他字案乃是實務約定成俗的作法,而非法律所明文,則在查無實據與不法時,竟又創
設出所謂行政簽結的處分,此不僅嚴重違反程序法定原則,更無事後救濟與受監督之可能
。甚且因簽結為法外空間,自不具有法律效力,檢方也無庸受此拘束,而隨時可重啟調查
。
若如此 具有高爭議性之案件 ex.阿扁諸案 MG149等
都先簽結 等到如選舉日前再來個重啟調查
是否又能成功洗腦某些特定人士?
而又如前開投稿內容所示:簽結非法律所明文又違反程序法定原則
為何這種制度還繼續留存呢?
有沒有簽結的八卦?